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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技大楼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
标书截止日期: |
2006-08-31 16:00:00 |
所属行业: |
勘察设计 |
所属地区: |
广东 |
标书简介: |
内容 |
受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委托,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发起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技大楼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竞赛)活动。本次招标(竞赛)面向全国范围,公开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竞赛。具体事项公布如下:
第1条招标人
1.1名称: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1.2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600号
1.3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1.4法定代表人:陈规划,联系人:田丹
1.5电话:020-87594387,传真:020-85515947
第2条招标代理机构
2.1名称: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2地址:广州市白云路111-113号白云大厦16楼招标管理部
2.3邮政编码:510030,电话:020-83292786
2.4法定代表人:龙建文,传真:020-83292521
2.5联系人姓名:林旭亮,手机号码:13711771782
2.6电子邮箱:gdak@vi126.com
第3条监督机构
3.1名称: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科技设计处)
3.2邮政编码和地址:510032广州市府前路1号大院3号楼415室
3.3电话:020-83124966,传真:020-83124967
3.4电子邮箱:ljx@gzcc.gov.cn
第4条交易服务机构
4.1名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4.2地址:广州市天润路333号
4.3电话:28866076(报名问题请与代理机构联系)
4.4网址:www.gzzb.gd.cn
第5条招标项目简介
5.1名称: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技大楼工程勘察设计
5.2位置: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600号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内
5.3投资总额约15695万元,其中建安费用约9988万元(投标时采用限额设计,最终建安费用增幅不得大于10%)。
5.4资金来源:自筹
5.5建设规模:占地面积32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2900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6500平方米,地上二十层,±0.00以上总高度不超过83.3米,计划床位数450张,预计车位数80辆。
5.6发包范围包括:设计、勘察
5.7前期咨询机构:广州中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5.8项目建设依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粤发改社[2006]3号)
5.9项目背景:本项目是为了满足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疗、教学用房的需求而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600号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内,占地面积32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2900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6500平方米。项目建设目标是给社会更多病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解决现有医疗、教学不足的困境。
第6条投标资格
6.1招标人要求的资质范围和等级的最低标准为:
(a)工程设计:甲级建筑工程设计;
(b)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或岩土工程专业甲级(可以联营或中标后分包);
6.2如果投标人不具备承接任务所需要的全部专业技能,可以通过联营或分包的方式来获得全部专业技能,但分包工作及分包人的确定须经招标人同意。联合体成员或分包人之间分工相同的,以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核定资格;分工不同的,按各自业务许可范围核定资格。
6.3关键人员(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须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应当具有本专业或者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中级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
6.4外国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能满足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的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均要求有外国企业所在国官方文字与中文译本两种文本。包括:
(a)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
(b)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和企业保险证明;
(c)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工程设计业绩证明;
(d)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核发的设计许可证明;
(e)国际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认证证书;
(f)参与中国项目设计的全部技术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最高学历证明和执业注册证明;
(g)与中方设计企业合作设计的意向书;
(h)其他有关材料。
6.5招标人鼓励国内外知名建筑师或外国设计企业参加设计招标竞赛。建筑师或外国设计企业可申请独立参加设计招标竞赛,如果中标承担初步设计(基础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并符合资质的设计企业进行合作设计。工程设计费分配比例由合作双方商定,协商不成视为自动放弃中标。
6.6排除投标人的准则如下:
(a)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前未按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建筑条例》进行从业备案登记(备案办法见交易服务机构网页);
(b)投标人不符合招标公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范围和等级;
(c)投标人以往与本项目招标人有纠纷;
(d)投标人为本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监理单位,或者与上述单位有隶属关系、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e)投标人已收到破产申请或已明显无力清偿债务;
(f)投标人由于商业或职业行为已判决为触犯刑法;
(g)投标人在商业或职业过程中具有严重渎职行径;
(h)投标人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完税义务及关于社会保障体系规定的支付义务;
(i)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严重歪曲事实的信息。
6.7如果招标人认为前期咨询机构不适合参加投标,可以将其排除。
6.8如果投标人实质上不符合投标资格,即使已通过投标资格审查、已购买招标竞赛文件、已缴费、已提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随时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招标人对投标人的一切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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