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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宿迁市规划局雪枫公园水体土方工程(一期)施工招标
标书截止日期: 2006-04-30 15:00:00
所属行业: 岩土工程
所属地区: 江苏
标书简介:
内容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1.3宿迁市规划局雪枫公园水体土方一期工程,水面面积约12000平方米,深2米;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必须满足4.1、4.2、4.3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3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5、踏勘现场
5.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6.2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执行计价格[2002]1980号文。
7、投标预备会
7.1踏勘现场同时进行现场答疑。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第一、二、三、四章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图纸
第三章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第四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获取招标文件后2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宿迁市规划局。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2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__2_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二部分组成。
11.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2.1、2.2、2.3、2.4、2.5、2.6项内容:
11.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1.2.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1.2.3投标函;
11.2.4投标函附录;
11.2.5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1.2.6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1.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单价,总价及说明;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
13.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4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3.5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报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13.6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7本次招标报价的范围:土方工程。
13.8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所投标单价和总价应包括机械费、人工费、机械进退场费、运输费(暂按100米运距计算)、税金及各类风险等各项费用;
13.9报价编制依据:
13.9.1⑴本工程计价采用国家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等文件编制。并参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及政策性规定。

13.9.2江苏省、宿迁市有关规定。
13.9.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1)串通投标的报价;
(2)经评审被确定为低于成本的报价;
(3)被确定为废标的报价;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报价。
被确定为无效报价的标书不参与评标。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担保
16.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3)
(1)银行汇票;
(2)支票;
(3)现金。
16.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14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6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37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14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6.6.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修正标价;
16.6.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6.6.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
17、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7.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8.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8.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9、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9.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投标函、商务标和技术标合并装订成册,分正、副本分别装订。
19.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正本装在一密封袋中,副本另行装订,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19.3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9.3.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19.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工程名称;
(2)年月日时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9.4除了按本须知第19.2款和第19.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本须知第22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19.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9.1款、第19.2款和第19.3款的规定,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6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
20、投标文件的提交
20.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
21.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1.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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