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的规定,经审查,决定下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名单附后)获准延期,现予公告。
请获准延期的单位于2008年12月22日-2009年1月21日到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办理换证事宜,领取新资质证书请携带单位介绍信及原证书正副本。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电话:010-66558318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获准延期地质灾害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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