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针
(一)总体目标
(二)规划目标
(三)基本方针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一)土地利用现状结构
(二)农业用地结构
(三)建设用地结构
(四)土地复垦开发和整理
(五)土地保护
第四章 区域土地利用
(一)土地利用区域
(二)苏锡常地区土地利用
(三)宁镇扬地区土地利用
(四)通盐泰地区土地利用
(五)徐淮连宿地区土地利用
第五章 规划实施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97]121号)的规定,依据《1997-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对《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1-2000年)》进行修订,形成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修编的指导思想坚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发展战略,统筹安排各业用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第三条 规划修编的原则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四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项土地利用、开发、整治、保护活动必须符合和服从本规划。
第五条 本规划以1996年为基期年,2000年为过渡年,2010年为规划年,并展望至2030年。
第二章 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针
第六条 总体目标
土地利用的根本目标是为全省基本实现现代化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土地保障。到2010年,全省基本实现现代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九五”实现第三个翻番的基础上再翻一倍半,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形成5∶50∶45的一、二、三产业结构;沿江地区实现现代化,淮海地区接近现代化标准;人口总量控制在7600万人;全省城市化水平达到60%。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土地利用要实现:
1、确保农副产品生产所需的耕地,满足全省人民生活对各种农副产品的需求;
2、确保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合理需求,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协调和稳定发展;
3、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利用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 规划目标
坚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发展战略,统筹安排各业用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1、到201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稳定在506.89万公顷(7603.49万亩)以上;在现有505.89万公顷(7588.49万亩)的基础上净增1万公顷(15万亩)。2000年耕地总量稳定在505.9万公顷(7588.5万亩)。
2、在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同时,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规划期间提供新增建设用地15.6万公顷(234万亩),其中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1.74万公顷(176万亩)之内。1997-2000年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4.54万公顷(68万亩)之内。
3、规划期间,通过耕地后备资源的复垦开发和土地整理,补充耕地14.67万公顷(220万亩)。其中复垦开发补充耕地8.67万公顷(130万亩);土地整理补充耕地6万公顷(90万亩)。1997-2000年补充耕地4.8万公顷(72万亩)。
4、确保470.06万公顷(7050.6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长期稳定和有效保护。
5、到2030年,全省人口总量将达到8300万人的高峰,人地矛盾更为突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土地利用将进入一个全新的时期。届时,保持全省耕地总量的基本稳定,以满足全社会对农副产品的需求;土地利用更为合理,城镇村人均建设占地控制在100平方米之内。
第八条 基本方针
1、认真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切实保护耕地,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开发;
2、改变土地利用方式,合理引导和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城市化进程;
3、认真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
4、提高土地质量,保证耕地持续高效利用;
5、坚持土地利用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第一节 土地利用现状结构
第九条 土地利用现状
全省现状辖区内土地总面积1039.60万公顷(15593.94万亩)。其中:
耕地505.90万公顷(7588.49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48.66%;
园地31.16万公顷(467.40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0%;
林地31.77万公顷(476.60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06%;
牧草地2.36万公顷(35.34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0.23%;
居民点和工矿用地130.66万公顷(1959.83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2.57%;交通用地27.40万公顷(411.07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64%;
水域295.39万公顷(4430.87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8.41%;
未利用土地14.96万公顷(224.34万亩),占土地总面积1.44%。
第十条 土地利用特点
(一)自然条件优越,区位优势突出。
江苏地处暖温带与北亚热带过渡地区,光照热量充裕,水资源丰富;矿藏类型多,储量大;近千公里的海岸线占全国的1/6。位于我国东部沿海,长江、淮河的下游,处于全国生产力总体布局主轴线长江、沿海地带的结合部,是全国国土开发整治重点区域中的沪宁杭地区和徐淮兖滕地区的主要组成部分。优越的自然条件和突出的区位优势对促进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向纵深发展极为有利。
(二)土地利用程度高,综合生产能力强。
全省土地利用率达98.6%,土地垦殖率48.7%,耕地复种指数184.5%;在全国3.9%的耕地上产出了全国8%的粮食、10%的棉花;1996年单位土地面积国内生产总值59035元/公顷,是全国平均水平的8倍。
(三)土地利用方式多样,形成了不同功能的经济区域。
江苏地势平坦,土地肥沃,适宜多种用途,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形成了多种土地利用方式和不同的经济区域。工农业生产发达、综合经济实力较强的沿江地区,已成为具有中国特色和全国意义的经济区域;拥有我省全部海岸线和新欧亚大陆桥桥头堡的沿海地区,已逐步成为我省经济发达、内外贸易活跃的新兴经济区域;农业基础好、资源丰富的徐淮地区,是我省重要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和能源基地。
(四)土地人口承载力大,建设占用比率提高快。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达693人,居全国各省区之首;城镇密集,建设占地比率高,乡集镇以上城镇达20个/千平方公里,村庄更是星罗棋布;城镇村建设占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率由1990年的8.8%提高到1996年的12%。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存在问题
(一)水旱灾害对土地利用的威胁较大,抵御灾害的能力仍然不强。
由于地处江淮下游,再加上季风进退迟早和强度变化不一,降水和温度年际差异明显,水旱不均,大水年份三面高水压境,海潮顶托,洪水台风同来;缺水年份往往造成旱灾。此外还有台风、连阴雨、低温、霜冻、高温、干热风、冰雹等各种气候灾害。
(二)建设占用耕地过多,农业用地结构调整方向选定科学预见力较低。
据不完全统计,近十年全省年均建设占用耕地在1万公顷(15万亩)左右;同时一些地方由于没有科学规划,农业用地结构调整大起大落,占用了过多的耕地。全省人均耕地由1980年的公顷/人(137亩/人)的降至1996年的0.071公顷/人(1.06亩/人),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7%。
(三)非农用地利用不尽合理,土地利用强度低
多年来建设用地以外延扩展为主,用地规模迅速扩大,实际利用不充分。全省城市人均占地95平方米/人,县城人均占地125平方米/人,建制镇和集镇人均占地164平方米/人,村庄人均占地175平方米/人;工矿等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大大低于发达国家水平。
第二节 农业用地结构
第十二条 农业用地结构调整
按照“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高耕地质量和大农业综合协调发展”的原则合理调整农业用地内部结构和布局。1996年全省农业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面积为571.19万公顷(8567.83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54094%。2000年全省农业用地调整为573.46万公顷(8601083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55.16%。2010年农业用地调整为582.26万公顷(8733.83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56%。
第十三条 耕地调整
以保护现有耕地为重点,严格控制耕地面积的减少,努力补充耕地总量。规划期内全省耕地总量净增1万公顷(15万亩)。2000年耕地总量505.9万公顷(7588.49万亩),与1996年持平。1997-2000年,建设占用耕地4.53万公顷(68万亩),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和灾毁损失耕地0.27万公顷(4万亩);补充耕地4.8万公顷(72万亩)。2010年耕地总量达到506.9万公顷(7603.49万亩),比1996年净增1万公顷(15万亩)。1997-2010年,耕地减少面积控制在13.67万公顷(205万亩)之内,其中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11.74万公顷(176万亩),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和灾毁损失耕地1.94万公顷(29万亩);期间,补充耕地总量14.67万公顷(220万亩)。
第十四条 园地调整
按照“进庭院、拓四旁”的原则发展园业生产,尽量少占耕地。规划期内,园地面积在现有的基础上有所增加,2010年达到37.32万公顷(560.40万亩),比1996年增加6.2万公顷(93万亩)。
第十五条 林地调整
按照“丘陵山区果林化,平原农田林网化,城镇郊区园林化,江海沿岸林带化”的要求,规划期间林地面积增加4.46万公顷(67万亩),增加至36.17万公顷(542.6万亩)。
第十六条 牧草地调整
全省宜牧草地不多,且分布零散,经济生态价值不高。规划期末,牧草地面积减少至1.81万公顷(27.34万亩),减少0.53万公顷(8万亩)。
第十七条 农业用地使用规则
(一)农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使用。农业用地区内的其它用地应按照规划,逐步转向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按规划可保留现状用途的,不得擅自扩展。
(二)控制农业用地区内的耕地转作它用,符合规划的用途转变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建设。国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节 建设用地结构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按照“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乡镇企业向城镇规划区集中、农民建房向中心村集中”的原则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挖掘城镇、工矿、开发区等各类建设用地的潜力。1996年全省建设用地(包括城镇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独立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等)面积为367.28万公顷(5509.24万亩)。2000年建设用地总量调整为369.23万公顷(5538.4万亩);2010年调整为367.49万公顷(5512.4万亩)。1997-2000年建设占用耕地4.53万公顷(68万亩);1997-2010年建设占用耕地11.74万公顷(176万亩)。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点和工矿用地结构调整
随着人口向城镇的转移和城乡土地利用率的提高,2010年城乡居民点用地总规模为由1996年的130.64万公顷(1959.83万亩)调整为120.25万公顷(1803.83万亩)。其中:城镇用地由23.72万公顷(355.79万亩)调整为32.05万公顷(480.37万亩);农村居民点用地由80.87万公顷(1213.04万亩)调整为60.67万公顷(910万亩);独立工矿用地由16.40万公顷(245.96万亩)调整为17.92万公顷(268.70万亩)。规划期间,城镇村建设占用耕地5.26万公顷(78.93万亩);独立工矿建设占用耕地0.64万公顷(9.53万亩);其它(省以上重点产业和重大社会发展用地以及省以上重点开发区建设用地等)占用耕地0.81万顷(12.1万亩)。规划期内,通过引导和控制,逐步形成等级规模结构和布局合理、用地节约的城乡居民点体系。城乡居民点建设要走内涵挖潜的路子,尽量少占耕地。城镇建设用地要按照供地计划和优先供地范围进行控制;推动和加快旧城改造,提高城镇土地利用率。农村居民点建设要按照“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村镇建设规划区)规划实施,缩并零星村庄,建设中心村,中心村建设尽量使用闲置土地;鼓励农民向城镇集中,农民建房提倡公寓式。
第二十条 交通、水利用地调整
规划期内,重点保证交通、水利用地。
(一)交通用地:
1997-2000年,交通用地新增3.27万公顷(49万亩),其中占用耕地1.67万公顷(25万亩);减少0.74万公顷(11万亩)(主要为农村道路减少)。2000年交通用地总量为29.94万公顷(449.07万亩)。1997-2010年,交通用地新增7.2万公顷(108万亩),占用耕地3.14万公顷(47.14万亩);减少2.27万公顷(34万亩)(主要为农村道路减少);净增4.9万公顷(74万亩)。规划期末,交通用地总量增至32.34万公顷(485.07万亩)。
(二)水利用地(沟渠、水工建筑物、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
1997-2000年增至211.23万公顷(3168.5万亩),增加2万公顷(30万亩),其中占用耕地0.8万公顷(12万亩);1997-2010年增加2.87万公顷(85万亩),占用耕地1.8万公顷(27万亩)。规划期末增至214.9万公顷(3223.5万亩)。交通、水利项目在选址和建设施工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占用耕地,尽量少挖废、压废耕地,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废弃地,切实提高行业用地效益。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为实现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规划期内确保国家主要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
(一)交通:
以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目标,重点建设国家级运输通道和省级干线,扩大过江交通能力,建立与外省(市)快速便捷的交通联系,形成全省运输网络骨架。
1、公路建设:形成以“四纵四横四联”主骨架为主的4000公里大容量、高效率的汽车专业公路网络,直接沟通13个省辖市、覆盖95%以上的县(市)。规划期间保证以“四纵四横四联”为主的18个公路建设项目用地。
2、铁路建设:规划期间安排好京沪高速铁路宁西线和新长铁路、宁杭铁路(宁宜段)、宁启铁路、镇南铁路等5个铁路建设项目。
3、航道建设:形成以“三纵四横”水运通道为主的4000公里通江达海、标准化的五级以上航道网络。保证内河航运工程、苏南航道整治、刘集船闸等工程项目的用地。
(二)水利:
保证大湖流域、长江流域、淮河流域国家和省重点水利建设以及长江干流防洪堤建设等20个水利项目的用地。
(三)能源:
1、电力:合理布局电源点,保证25个新建和扩建的电力建设项目。
2、石油:在计划指标内保证江苏油田生产用地。
3、煤炭:在计划指标内保证以徐州煤矿为主体的煤炭生产用地。
(四)保证国家和省重点产业发展用地;
(五)保证重大社会发展项目用地。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管制规则
(一)建设用地的规模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控制,不得擅自扩大。
(二)各类建设应尽量、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新占的,尽量使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三)城镇建设供地范围内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城镇规划。
(四)村镇建设用地应按照“两区”规划执行,鼓励村镇集中建设。村镇建设应尽量使用闲置地,鼓励宅基地整理。
(五)鼓励现有的独立工矿用地向开发区和工业小区集中。
第四节 土地复垦开发和土地整理
第二十三条 土地复垦开发
(一)土地后备资源现状与潜力: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未利用土地。全省农用土地后备资源总量为25.71万公顷(385.58万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47%。其中:荒地6.89万公顷(103.38万亩),废弃地7.94万公顷(119.04万亩),可供开发利用荒滩9.31万公顷(139.65万亩)。在区域分布上,苏南(苏锡常)有3.16万公顷(47.47万亩),占12.3%;苏中地区(宁镇扬泰通)7.79万公顷(116.96万亩),占30.33%;苏北地区(徐淮盐连宿)14.74万公顷(221.15万亩),占57.34%。全省农用土地后备资源中有10.37万公顷(155.50万亩)宜耕;有9.36万公顷(140.44万亩)宜园、林、牧;有4.58万公顷(68.72万亩)宜渔。
(二)土地复垦开发面积和布局:
规划期间,全省复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13.1万公顷(196万亩),其中:建成耕地8.67万公顷(130万亩)、园、林、牧地2.7万公顷(40.5万亩)、养殖水面1.33万公顷(20万亩)、其它0.37万公顷(5.5万亩)。规划期间,通过荒滩开发建成耕地2.94万公顷(44万亩),其中2000年前建成1.47万公顷(22万亩);荒地开发建成耕地1.73万公顷(26万亩),其中2000年前建成0053万公顷(8万亩);废弃地复垦建成耕地4万公顷(60万亩),其中2000年前建成1万公顷(15万亩)。
(三)土地复垦开发重点类型和地区
1、成片滩涂综合开发:盐城、南通、连云港等;
2、建设废弃地复垦:全省;
3、煤炭塌陷地复垦:徐州市的铜山、沛县等;
4、丘陵山区综合开发:宜溧丘陵山区、宁镇扬丘陵山区等。
土地复垦开发必须坚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开垦未利用土地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第二十四条 土地整理
规划期间,全省按照“两区”规划的要求,开展农地整理和村庄整理;按照现代化和城市化建设的要求,开展城镇建设用地整理。
(一)农地整理
规划期间,整理农田1467万公顷(2200万亩),增加耕地3万公顷(45万亩)。规划期间重点抓好以下六个区域的农地整理工作:
1、太湖流域农地整理区;
2、宁镇扬丘陵山区整理区;
3、淮北农地整理区;
4、里下河农地整理区;
5、高沙土农地整理区;
6、沿海农地整理区。
(二)村庄改造整理:
照“两区”规划的要求,实施村庄改造整理,规划期间可增加耕地3万公顷(45万亩)。
(三)城镇建设用地整理:
规划期间,按照现代化城市建设的要求,通过旧城改造、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等措施,充分开发利用城市新区和开发区,提高城镇土地利用效率。
第五节 土地保护和整理
第二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
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对主要农副产品的基本需求,全省划定47004万公顷(7050.6万亩)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特殊保护。为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长期稳定,强化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措施,除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一律不得占用;如需占用需报国务院批准。加强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和管理。加强基本农田质量保护。
第二十六条 土地环境保护
(一)水土保持:根据地貌、岩性、土壤、植被、土地利用等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技术措施,对低山丘陵和平原沙土地等水土流失地区进行治理。到2010年,全省丘陵山区水土流失面积全部得到治理,平原沙土区18个县实现农田林网化和河沟坡植被化。
(二)江河整治:本着“除害兴利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大江、大河治理,到2010年,使沂沭泗达到50年一遇、淮河流域达到100年一遇、长江流域100年一遇、太湖流域70-80年一遇、中小河流2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大中城市基本消除洪涝威胁,13个省辖市达100年一遇,其它城市达50-100年一遇的防治标准。
(三)农村环境建设:大力开展农田基本建设和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荒的能力,保护和节约耕地;减轻农药、化肥及其它农牧业生产活动造成的污染和生态破坏;高度重视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坚持“统一规划、正确引导、促进发展、加强管理”的原则,紧密结合乡镇规划,建立工业小区,使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合理布局;引导乡镇企业优先发展无污染、少污染项目;加强对重污染行业和地区的控制,对资源能源消耗高、污染严重又难以治理的乡镇企业实行关停禁改转。
第二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建设
全省现有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17处,总面积28万公顷;到2000年自然保护区增至28处,总面积达64.1万公顷;到2010年自然保护区增至37处,总面积达105.5万公顷。
第四章 区域土地利用
第二十八条 土地利用区域
根据土地资源的自然和经济特点、土地利用现状及结构、土地合理利用的方向与趋势等,考虑土地利用方向和经济条件的相对一致性,全省分为苏锡常、宁镇扬、通盐泰和徐连淮宿等四个土地利用区域。
第二十九条 苏锡常地区土地利用
包括苏州、无锡、常州三市及所辖的25个县(市、区)。
(一)土地利用特点:
本区处于长江三角洲和太湖流域,土地总面积179.52万公顷(2692.73万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7.3%;1996年年未总人口1342.48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8.9%。本区地貌以平原为主,自然条件优越,区位优势突出,处于我国生产力布局长江主轴线的重要区位;乡镇工业发达,是我国重要工业基地;也是我国农业集约经营较早的地区,我省粮食的高产地区。本区社会经济发达,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1996年全区国内生产总值达2304亿元,占全省38%;经济发展已进入工业化中期;城镇密集,城镇化水平较高,拥有苏州、无锡、常州三个大城市和12个县级市,城镇密度达18个/千平方公里,城市化水平38%;城乡居民全面实现小康,部分地区开始进入富裕阶段。本区开发历史悠久,土地利用集约度较高,在占全省17.3%的土地上生产出全省38%的国内生产总值,1996年地均国内生产总值11.33亿元/万公顷,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94倍;第二、第三产业每公顷用地的产出率也高于全省这两项用地平均产出率的60%。本区人口密集,人地矛盾十分突出,人口密度达748人/平方公里,人均耕地仅0.77亩,粮食生产已不能自给;农村建设分散,城镇用地规模扩展过快,占用了大片高产稳产良田和菜地;环境压力较大,环境污染严重,洪涝水害的威胁尚未解除。
(二)土地利用目标和总体要求:
本区应力争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效益。
(三)土地利用方向和措施:
1、切实保护耕地,建立健全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深化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改善生产条件。
2、突出长江沿线的交通通道和枢纽地位,保障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特别是区域性骨干工程建设的用地。
3、挖掘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4、实施“两区”规划,推进乡村建设的内涵发展与集中布局,最大限度地节约土地。
第三十条 宁镇扬地区土地利用
包括南京、镇江、扬州三市及所辖的28个县(市、区)。
(一)土地利用特点:
本区位于江苏西部,土地总面积171.03万公顷(2565.46万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6.45%;1996年年末总人口1235.05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7.37%。本区地貌类型多样,兼有低山、丘陵、岗地和河谷冲积平原等。本区位南北交通要冲,水陆交通便利,以南京为中心,辐射范围涉及皖南和皖东地区;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之一,我省矿产资源主要分布区;经济实力略次于苏锡常区,1996年国内生产总值为1362.45亿元,占全省的22.5%;城市化水平达27%,城镇密度10个/千平方公里。本区土地类型多样,森林覆盖率在全省最高;人均耕地为0.99亩/人;1996年地均国内生产总值7.97亿元/万公顷,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4倍。本区人地矛盾较为突出;丘陵山区生态条件较差,农业生产水平偏低,中低产耕地比重
大。
(二)土地利用目标和总体要求:
本区应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基础上,耕地总量略有增加;充分挖潜城镇内部土地利用潜力,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土地利用方向和措施:
1、保护好现有的耕地,积极改造中低产田。
2、大力开发非耕地资源,尤其对丘陵山区资源,因地制宜地实施高效开发整治,发展城郊副食品生产、丘陵林特产品。
3、引导乡镇工业和集镇建设适当集中,成组布局。
4、发挥旅游优势,建设旅游基地。
第三十一条 通盐泰地区土地利用
包括南通、盐城、泰州三市及所辖的共22个县(市、区)。
(一)土地利用特点:
本区位于江苏东部,东临黄海,南靠长江。土地总面积313.52万公顷(4702.77万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30.2%;1996年年末总人口2067.63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9.1%。地貌由广阔的海积、河流冲积平原组成,海洋性气候特征明显。本区是我国重点发展的沿海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海洋、海岸线和港口优势;区内城镇发展不平衡,城镇化水平较低;基础设施不够完善;1996年国内生产总值1223.13亿元,占全省20.2%。本区地势平坦,便于农业利用,是我省重要的产棉区;有较丰富的土地资源,尤其是滩涂后备资源极其丰富,占全省的90%;农业土地资源利用率较高;1996年地均国内生产总值3.9亿元/万公顷,是全省平均水平的67%。本区后备资源利用程度较低,中低产田面积较大。
(二)土地利用目标和总体要求:
本区应在实现自身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基础上,为全省作出贡献。
(三)土地利用方向和措施:
1、综合开发利用滩涂资源,建设“海上苏东”,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产出率。
2、重点改造中低产田,提高耕地质量。
3、合理利用里下河湖荡资源,发展水产业。
4、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5、适度发展中心城镇。
第三十二条 徐淮连宿地区土地利用
包括徐州、淮阴、宿迁、连云港四市及所辖的32个县(市、区)。
(一)土地利用特点:
本区位于苏、鲁、皖三省交界处,土地总面积375.53万公顷(5632.98万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36%;1996年年未总人口2262.82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31.8%。本区地貌类型多样,平原与丘陵相兼。本区处于新亚欧大陆桥东段,拥有“桥头堡”之称,基础条件好,是我国中西部地区重要的出海口,是经济发展的“增长极”和我国东西连贯的通道和枢纽;矿产资源丰富,拥有在全省乃至华东地区具有重要意义的煤炭资源;经济综合水平不高,1996年国内生产总值1016.56亿元,占全省的16.78%;中小城市和城镇少而小,城镇密度为5个/千平方公里,城市化水平仅为10%,中心城市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本区土地资源相对丰富,是全省耕地面积总量和人均耕地量最多的区域,是全省重要的综合性农业商品基地;全区耕地面积194.34万公顷(2915.1万亩),占全省的38.4%,人均耕地面积1.29亩;后备资源较为丰富,具有沿海滩涂、煤炭塌陷地、黄河故道等多种类型的后备资源。本区土地质量较差,中低产田分布广泛,约占本区耕地面积的2/3;土地利用程度较低,1996年地均国内生产总值2.7亿元/万公顷,是全省平均水平的46%;水资源污染严重,北部地区水资源不足,影响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后备资源的开发。
(二)土地利用目标和总体要求:
本区应在实现自身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基础上,为全省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作出贡献。
(三)土地利用方向和措施:
1、加快黄淮海中低产田的改造,以及沿海滩涂、黄河故道滩地、煤炭塌陷地的开发利用,巩固和提高农业基础地位。
2、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建立拥有地区优势的农业商品生产基地。
3、提高已利用土地效益。
4、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区域交通网络。
5、进一步开发优势矿产资源。
第五章 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规划确定的各项控制性指标,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第三十四条 建立规划-计划的宏观调控机制,强化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和《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包括耕地保护、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土地使用权出让、耕地开发复垦等项指标在内的中期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达到各类用地总量的相对平衡。
第三十五条 建立和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划》及其下级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分区和所规定的区域土地使用规则使用土地。
1、强化规划管理,建立农地转用审批制度。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强化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审查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布局和占补挂钩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把执行规划和落实占补挂钩措施的情况作为验收内容。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转用,方可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和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建立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保养和环境保护制度;实施基本农田占用许可制度。
第三十六条 建立和实行耕地占补挂钩制度,大力推进土地复垦开发和土地整理
1、加快土地复垦开发步伐。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土地复垦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土地复垦开发。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利用已有政策规定用于复垦开发的资金,建立土地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争取将土地复垦开发和土地整理列入《〈中国21世纪议程〉江苏省行动计划·第一批优先项目计划》和国际合作、利用外资的优先领域。
2、实行耕地占补挂钩制度。
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或破坏耕地生产能力的,必须开发、复垦不少于所占面积且符合质量标准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复垦或开发、复垦耕地达不到数量和质量标准的,用地单位必须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造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将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
3、大力推进土地整理,提高耕地质量。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第三十七条 积极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强化土地资产管理
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全面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利用环境,促进全社会建立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自我约束机制,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调节土地供需矛盾。国土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垄断土地出让市场,监控土地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灵活调节供地规模,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全面履行土地交易中的权属登记、收费管理、查处违章等职能。
1、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
城镇非公益性用地由划拨与出让双轨制逐步并轨成单一的出让形式;乡村建设用地由有偿与无偿使用双轨并存形式过渡到单一的有偿使用形式;建立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市场,实现存量建设用地的再配置,显化、盘活国有土地资产;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2、加强企业改制和旧城改造中的土地资产管理。
积极配合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抓好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工作,强化土地资产管理,促进企业改革;利用级差地租进行土地置换,盘活城镇土地资产,优化用地结构,促进企业重组和土地资产的增值。
3、规范土地市场,正确引导市场交易。
完善以产权登记为核心的交易基础工作;建立存量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公布制度。
第三十八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大土地执法力度
1、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结合日常地籍管理,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及时掌握规划实施动态,不断改进规划管理方法和手段,按照程序对规划进行适时、适势修编。
2、加强规划的社会监督。向全社会公示规划,增强全民规划意识。
3、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建立经常性的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土地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划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变化,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修改。
第四十条 本规划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实施,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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