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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 2004-11-12
发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 珠府〔2004〕125号
所属地区 : 广东
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了提高救灾应急工作水平和反应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有效处置我市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工作原则:统一分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综合协调、有备无患、快速高效。
  (二)适用范围:台风、强热带风暴、红色预警信号级别的暴雨、地震及地质等因素引发的突发性地质自然灾害。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珠海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防御应急指挥系统由珠海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和各区应急小组组成。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副市长霍荣荫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毅、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郑潮龙担任,成员单位为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三防办、市民政局和各区(含横琴经济开发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临港工业区,下同)应急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应急小组由区三防部门、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国土所有关人员组成。
  (二)市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根据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安排指挥部及各区应急小组工作任务,协调解决突发性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2.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编写有关信息向市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并迅速向各相关单位通报。
  3.负责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4.负责与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抢险救灾机构的联络及协调。
  5.在发生小型和较大型地质灾害时,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必须亲赴现场,参与指挥突发性地质灾害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积极配合或接受上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参与指挥大型地质灾害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
  (三)各区应急小组的职责。
  1.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及时赶赴地质灾害现场参与抢险救灾处置工作。
  2.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通报现场情况,受市应急指挥部委托,全权处置各种临时情况。
  3.负责组织现场应急调查、处置工作。
  4.负责协调与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5.负责应急调查报告的编写和上报。
  6.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

三、监测和预警应变措施
  (一)各区和国土资源分局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建设进程,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完善各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理预案。同时,密切与气象、地震、三防指挥部等部门的联系合作,及时传达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
  (二)加强地质灾害先兆、危险地质隐情险情巡查。各区应急小组应加强对已挖开取土点、石场隐患点和靠近居住小区旁的山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情、险情时,各区应急小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地质应急指挥部报告,对危险区域进行警戒并设置警示标志;对险情威胁严重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当通知和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做好排险防治等处置工作。
  (三)各区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持通讯设备的通顺联系,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紧急情况报告报送渠道畅通。各区应急小组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初步研究判断灾害等级,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和市三防指挥部报告,开始启动应急工作。
  (四)本着“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对险情威胁严重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防治、人员疏散等措施,同时对主要由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提供治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治理;主要由人为活动诱发的严重威胁公共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成责任人限期治理,平时要发动当地群众做好联防工作。
  (五)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气象部门、地震部门要加强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和发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隐情和灾情。

四、应急处理工作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各区立即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各区地质防治应急小组应立即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情况,并在1小时内将灾情向指挥部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开展应急处置救灾工作,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二)地质灾害事故发生后,应急小组责任人应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并立即向指挥部报告,迅速联系有关单位,组织抢险救灾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受灾人员有条不紊地按预定的安全路线疏散、转移财产财物。
  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区地质灾害应急小组和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小组应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五、预案的宣传教育与应急保障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跟踪式工作,不是随每次灾害的发生而开始和结束的活动。因此,要做好相应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各区要制定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救灾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加强对地质灾害危害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防灾演练活动,增强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干部群众在发生地质灾害时的应变能力。
  (二)各地质防治单位要运用有效的宣传媒体,加强对本辖区的地质灾害有关法律法规及地质灾害防治常识的宣传;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情况进行通报;对乡镇和村庄的责任单位和危险区域内的单位和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防治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制定临灾逃生及抢险线路,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建立救治物资储备制度,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四)加强各区、镇政府、街道办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加强地质灾害调查及巡查、监测和减灾工程基础工作。
  (五)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阻碍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不按防灾预案要求承担监测预防任务,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视其情节给予适当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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