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
《国家基础航空摄影补充技术规定》业经批准,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五月九日
国家基础航空摄影补充技术规定
国家测绘局
二○○三年五月
前 言
为适应摄影测量技术的发展、满足当前国家基础测绘生产中测制和更新1:10000、1:50000基本地形图及影像图对航摄资料的要求,在《1:5000、1:10000、1:25000、1:50000、1:10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基础上,依据《国家基础航空摄影“十五”规划》的要求,制定《国家基础航空摄影补充技术规定》。
本规定尽可能地考虑了数字摄影测量技术和GPS辅助航空摄影测量技术的发展水平及测制影像图对航摄资料的要求,针对不同地区地物地貌的特征和航摄条件,对国家基础航空摄影中的有关技术指标和技术要求作了相应补充。
本规定仅适用于国家1:10000、1:50000基本地形图、影像图及相关数字成果和产品的国家基础航空摄影。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国土测绘司归口。
本规定由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四维航空遥感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朱武、王宝祥、薛恒福、李有为、赵有松、黄岚。
目 次
1 适用范围
2 航摄设计
2.1 航摄比例尺的选择
2.2 航摄分区的划分
2.3 航线敷设方法
2.4 航摄季节和航摄时间的选择
2.4.1 航摄季节的选择
2.4.2 航摄时间的选择
2.5 航摄地面标志的敷设
2.6 航摄仪的选择和检定
2.6.1 航摄仪的选择
2.6.2 航摄仪检定
2.7 航摄附属仪器
2.8 设计的执行
3 飞行质量和摄影质量
3.1 飞行质量
3.2 摄影质量
3.3 补摄与重摄
4 成果整理和验收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测制和更新国家1:10000、1:50000基本地形图、影像图及相关数字成果和产品的国家基础航空摄影。
在执行GB/T15661-1995《1:5000、1:10000、1:25000、1:50000、1:10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MH/T1009、2000《航空摄影技术设计规范》、MH/T1006-1996《航空摄影仪检测规范》和《国家基础航空摄影产品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试用稿)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
2 航摄设计
2.1般摄比例尺的选择
航摄例尺应依据成图的精度要求,按照地区类型、地物情况及航摄条件,并本着有利于缩短成图周期、降低成本、提高综合效益的原则确定。
2.1.1依据1:10000成图不同地区和不同成图精度的要求,航摄比例尺分别为1:20000、1:25000和1:32000,其中:
a)1:20000航摄比例尺适用于地物稠密的平地、丘陵地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经济发达的重点城市的城区和近郊区;
b)1:25000航摄比例尺适用于地物较稠密的平地、丘陵地及经济较发达城市的城区和近郊区;
c)1:32000航摄比例尺适用于地物稠密的山地、高山地及采用野外施测高程的地物较完整的大平原地区。
2.1.2 1:50000成图的航摄比例尺为1:50000。
2.1.3特殊地区的航摄比例尺根据实际情况由主管部门在下达任务时确定。
2.2航摄分区的划分
2.2.1分区划分应充分考虑平地、丘陵地、山地、高山地等不同地区成图精度的要求,并应尽量使同一分区内景物特征基本一致。
2.2.2分区内的地形高差一般不得大于四分之一相对航高。在特殊地形条件下,分区内的地形高差可略大于四分之一相对航高。
2.2.3根据不同比例尺成图要求,分别采用1:50000、1:100000和1:250000DEM计算航摄分区的平均高程,并选择略低航摄分区的平均高程值作为分区的航摄基准面高程。
2.3航线敷设方法
一般情况下按常规方法敷设航线。逐步实施固定航迹及像主点航摄。
2.4航摄季节和航摄时间的选择
航摄季节和航摄时间应根据摄区的航摄条件择优选择。
2.4.1航摄季节的选择
2.4.1.1对北部农、牧区和林区,应尽可能在当地的春末、夏初时期摄影;
2.4.1.2对有常年积雪的地区,一般应在6、7、8月份高雪线季节摄影;
2.4.1.3对陡峭山区,应尽可能选择太阳度角较高的季节摄影。
2.4.2航摄时间的选择
2.4.2.1沙漠、戈壁、大面积的盐滩、盐碱地,当地正午前后两小时内不得进行摄影;
2.4.2.2陡峭山区,一般应在当地正午前后一小时内进行摄影;条件允许可实施云下摄影。
2.5航摄地面标志的敷设
2.5.1地面明显地物稀少时,应根据测图需要和摄区条件,铺设航摄地面标志。
2.5.2地面标志需在飞机进入摄区前铺设完毕,并妥善保护。
2.6航摄仪的选择和检定
2.6.1航摄仪的选择
2.6.1.1一般情况下采用152mm焦距的宽角航摄仪,为满足高程量测精度的需要或在高原地区飞机飞行高度有困难时,可采用88mm焦距的特宽角航摄仪。
2.6.1.2同一摄区内的各航摄分区应尽量采用同一主距的航摄仪。对于大面积的摄区,最多可采用三个不同主距的航摄仪,但在同条航线上只能采用同一主距的航摄仪。
2.6.1.3云下摄影时,应采用能确保高构像质量的航摄仪。
2.6.2航摄仪检定
2.6.2.1航摄仪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定。
2.6.2.2检定项目和检定精度按下表规定执行。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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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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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主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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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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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学框标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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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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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向畸变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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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3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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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对称主点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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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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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准直主点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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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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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头综合分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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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毫米内不少于25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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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门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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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s~1/100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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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3检定方法按MH/T1006-1996《航空摄影仪检测规范》进行。
2.7航摄附属仪器
进行GPS辅助航空摄影时应配置具有高精度动态测量型GPS接收机系统装置,其性能应满足相应成图精度的技术要求。GPS接收机应按相应检测规定定期进行检定。
2.8设计的执行
实施中应严格执行设计要求,未经相关部门认可,实施单位不得自行对原设计进行更改和调整。
3 飞行质量和摄影质量
3.1飞行质量
3.1.1测区边界覆盖保证:旁向覆盖超出测区边界线一般不少于像幅的30%。在便于施测像片控制点及不影响内业正常加密时,旁向覆盖不少于像幅的15%可视为合格。
3.1.2分区边界线覆盖保证:分区边界线覆盖应满足分区间各自满幅的要求。
3.1.3个别情况下,像片旋偏角大于9°但不超过12°,且航向、旁向重叠度仍能保持正常时,可视为合格。
3.2摄影质量
3.2.1航摄底片最大密度为1.2~1.6,在地物亮度特小的地区(如草原、森林等大面积植被密集区),最大密度可略小于1.0。
3.2.2一般地区影像反差为0.8~1.2,同一分区内影像的反差、色调应保持一致。
3.2.3地物亮度和反差特小的地区(如大面积平沙地、戈壁和草原、森林等植被密集区),在正确选择航摄胶片、确保D0≤0.2和Dmin=D0+0.2的基础上,影像反差可略小于0.6。此时,应确保底片影像清晰、有一定层次、色调较均匀、能辨认出与摄影比例尺相适应的细小地物影像。
3.2.4框标、水准气泡、时钟、气压高度表和记事板等有关记录影像必须清晰、齐全,数据正确。
3.3补摄与重摄
3.3.1航摄过程中出现的绝对漏洞、相对漏洞及其它严重缺陷必须及时补摄。
3.3.2漏洞补摄必须按原设计航迹进行。1:10000成图时,补摄航线的两端一般需超出1:50000地形图图廓线外一条基线;1:50000成图时,补摄航线的两端一般需超出1:100000地形图图廓线外一条基线。
3.3.3对于不影响内业加密选点和模型连接的相对漏洞及局部缺陷(如云、去影、斑痕等),可只在漏洞处补摄。补摄航线的长度应超出漏洞外一条基线。
3.3.4在敷设控制航线的摄区,补摄航线两端必须超出控制航线外一条基线。
3.3.5控制航线上出现的局部缺陷,若不影响外业布点和内业加密,可不补摄。否则,应整条航线重摄。
3.3.6采用GPS辅助航空摄影,由于相机脉冲输出装置故障,致使一条航线上连续超过三片时标信号丢失或出现GPS摄站丢失,必须整条航线重摄。
4 成果整理和验收
参照《国家基础航空摄影产品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试用稿)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