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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测绘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 2005-01-25
发布机构 :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 市规发〔2005〕86号
所属地区 : 北京
内容
  一、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机构,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必须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人员。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市地方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测绘成果实施质量检验。

  三、测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本单位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对本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测绘单位可以按照测绘项目的实际情况实行项目质量负责人制度。项目质量负责人对该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质量负直接责任。

  四、测绘活动和测绘成果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或本市地方标准;用户有特定需求的,必须在测绘合同中补充规定,并按约定的标准执行。

  五、测绘活动所使用的测绘计量仪器,必须按照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测绘单位应保留测绘仪器检定合格的证据,不合格的仪器不准投入使用。

  六、从事测绘生产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生产作业中的工序产品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经作业人员自查、互检,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转入下工序。

  七、测绘单位必须建立产品质量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的检查审核制度。测绘产品必须通过质量检查机构或专职检查人员的检查验收,质量合格的方能提供使用。
  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对其所检查的产品质量负责,检查验收应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市地方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

  八、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资料档案,测绘资料档案中应包括用户要求、作业依据、使用仪器型号、原始观测记录、计算过程记录以及各级检查验收记录等,以实现测绘质量的可追溯性。

  九、测绘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检查的要求,向测绘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提供本单位所完成的测绘项目清单、产品样本和相关测绘资料档案。

  十、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应当对测绘单位的测绘标准执行情况、仪器计量检定情况、质量管理情况及测绘成果质量进行监督。对重大工程的测绘项目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测绘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十一、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及年检的一项重要依据。

  十二、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测绘单位必须及时修正或返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机构链接: 自然资源部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国家遥感中心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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