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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 2005-01-25
发布机构 :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 市规发〔2005〕86号
所属地区 : 北京
内容
  一、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接收工作,并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定期在市规划委网站上公布。
市测绘设计研究院负责保管本市基础测绘成果。

  二、基础测绘成果包括纸制和数据两种形式,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规定。

  三、基础测绘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要求向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汇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
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3个月内向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非基础测绘成果自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测绘单位向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成果目录主要包括年度项目台帐,每个项目的出资人、地点、工作量大小、采用的主要技术、成果质量等。

  四、地下管线、地铁、人防等隐蔽工程测绘成果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完成6个月内向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汇交成果副本。

  五、使用财政资金的各类建设项目需要进行测绘的,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的意见,应充分利用已有的适宜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六、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分级审批。
  提供非保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办理。
  提供保密的基础测绘成果须经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审核。
  政府有关部门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资金完成的其它测绘成果的,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到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办理使用手续。

  七、需要使用保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到其上级主管部门(局级)或市规划委各分局办理“索取测绘资料专用函”。 “索取测绘资料专用函”应明确使用目的、测绘成果范围及具体经办人身份。
  需要使用保密测绘成果的单位持 “索取测绘资料专用函”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办理测绘成果使用手续。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一)申请函(注明索取测绘资料的坐标系统、资料的名称、比例尺、范围、密级、索取资料的用途)。
  (二)法人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索取单位专业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使用测绘资料的项目立项文件、政府批件、委托书、项目合同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索取单位情况介绍(应注明单位性质,股份制企业应注明国有股份所占比例、有无外资股份和背景,保密资料使用、保管情况,加盖公章)。
  (六)单位介绍信和成果索取人的身份证明。

  八、使用外埠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须持与第七条相同的材料到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办理“索取测绘资料专用函”。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或国家投资完成的其它测绘成果时,不得擅自复制、转让、转借或向其他用户提供。

  十、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在向用户提供基础测绘成果时,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成果的密级、保密要求及产权方面的管理规定,并签署有关协议。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权对所提供的测绘成果保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成果使用人应予以配合。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须建立健全使用登记制度,每年向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提交有关统计报表。

  十一、测绘成果保密范围和保密等级的划分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保密规定。保密测绘成果保管、提供、使用单位应对测绘成果的保密负责。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按规定备份并异地存放。

  十三、销毁保密测绘成果,应当经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批准,严格履行登记造册、监销手续,并向该成果的提供单位备案。

 

机构链接: 自然资源部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国家遥感中心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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