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国土资源局,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4号)转发你们,并就我省该项资格考试工作及考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及认定工作
(一)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度、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所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符合《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所列条件者,均可在我省申报考核认定注册测绘师资格。
(二) 我省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认定工作由省人事厅会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承担。
(三) 省人事厅向省物价局申报考务费收取标准及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二、认定工作具体事项
(一)注册测绘师认定申请程序及时限
1. 符合考核认定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妥申报表,备齐要求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及单位负责人签名后,于2007年6月15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测绘管理处申报。省国土资源厅完成审查后送省人事厅复审。
不符条件的人员须通过统一考试方可取得资格。
2. 省人事厅于2007年7月1日前审定上报材料,提出推荐人员名单,并在广东人事网(www.gdrst.gov.cn)、省国土资源厅网站(www.gdlr.gov.cn)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呈报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 领导小组核准后,向社会公布取得资格人员名单。
(二) 国家对考核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条件符合人员不等于获得相应资格,注册测绘师通过人员以人事部、国家测绘局批复名单为准。
(三)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作为考试工作的补充,于规定时间内开展,逾期不补。
三、注册及后续管理
(一) 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注册申请程序依《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办理。
(二) 省国土资源厅为我省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审查机关。
(三) 省人事厅及各市、县人事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测绘师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四) 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统一管理,并接受人事部门监督。
四、其它事项
(一)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首次开考时间候上级确定,另文通知;考点设于广州市。具体消息可留意广东省专业资格考试网(www.gdkszx.com.cn)的布告。
(二) 考核认定申报表须按统一规格,以A4纸打印装订。表格可自广东人事网下载。
(三) 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职(执)业资格的人员,一概不得申报注册测绘师资格的认定。
(四) 在考试报考或考核认定工作中凡不认真把关和弄虚作假的单位及个人,停止该单位考核认定其他职(执)业资格的申报权,取消个人的应试资格或申报资格、三年内禁止参加其他职(执)业资格考试或认定,并予通报批评。
(五) 本制度在执行中遇到任何问题,或对考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违规现象进行举报,请迳告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
(六) 省人事厅联系人:赵理扬 联系电话:020-83133946
省国土资源厅联系人:李三 联系电话:020-38817491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