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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07-04-09
发布机构 : 山西省人事厅 山西省测绘局
发布文号 : 晋人职字[2007]50号
所属地区 : 山西
内容

各市人事局、国土资源局(测绘管理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人事厅、省测绘局共同负责我省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省人事厅负责注册测绘师考试、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省测绘局负责考试的资格审查、考前培训、教材征订发放、注册登记。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具体考试事宜另行通知)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决定成立山西省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测绘局人事教育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 任:于建刚(省测绘局副局长)

  副主任:郝虎林(省人事厅职称处处长)

      李建勇(省测绘局人事教育处处长)

      刘德晋(省人事考试中心主任)

  成 员:王高峰(省人事厅职称处助理调研员)

  苏水龙(省测绘局人事教育处副主任科员)

  二、申报考核认定的有关问题

   1、符合国人部发[2007]14号文件《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中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考核认定。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它专业职(执)业资格证书、现在公务员岗位工作、正在申报其他专业职(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范围。凡因测绘业务工作中违法违纪或发生重大失误,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2、申报材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
  ②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其他人员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两份和原件(复印件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获奖证书,生产项目的主要文件和签署证明、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者聘书)。
  ③获奖者应附有效证明,即奖状、个人证书或者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对获奖未颁发个人证书或者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文件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④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省测绘局认可的测绘业务业绩证明。

  3、注册测绘师申报材料由省测绘局审核,省人事厅复核并出具上报函,由省测绘局报国家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人员务于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办公室(省测绘局人事教育处)。

  三、其他

  各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推荐认定人员材料的真实可靠。对推荐申报人员的材料要在单位公示一周,对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停止该单位申报权,取消本人的申报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山西省人事厅

山西省测绘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机构链接: 自然资源部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国家遥感中心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网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中国测绘学会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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