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1.0.1 为了加强浙江省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治理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3 本办法中的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是指露天开采矿山边坡的安全稳定性治理、地形修整,边坡的植被恢复工程等。
1.0.4 为确保工程质量,从事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的单位应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岩土治理、园林绿化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
1.0.5 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应先设计后施工,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应由不同法人单位承担。
1.0.6 本办法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要求,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
1.0.7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 建设单位
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可以是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的单位。
2.0.2 施工单位
由合同确定的承担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的单位。
2.0.3 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质量
反映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和观感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所具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4 工程质量验收
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5 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含种子、种苗等)、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6 检验批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并具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供检验用的检验体。
2.0.7 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及其它指标进行测量、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指标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8 见证取样检测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9 交接检验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10 主控项目
建设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生态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1 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2 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3 抽样方案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征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4 计数检验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2.0.15 计量检验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某个定量特征进行的检查方法。
2.0.16 观感质量
通过观感和必要的测量所反映出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7 返修
对工程不合乎标准规定的部位(部分)采取整修的措施。
2.0.18 返工
对不合格的过程部位(部分)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0.19 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
为改善和恢复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0 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
露采矿山及其周围区域受矿业活动影响到的岩石圈部分(岩石、矿石、土壤、地下水及地质作用和现象),及其与大气、水、生物圈之间的相互联系(物质交流和能量流动)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
2.0.21 边坡治理
为保证边坡及周边环境的安全,对边坡采用的物理防护(支挡、加固防护)、化学防护及生物防护(复绿)等工程措施。
2.0.22 边坡复绿
让受损坡面再造和重建植被的行为与过程。
2.0.23 喷播
将植物种子或营养繁殖体随同或不随同植物生长基质材料(如泥炭、植物纤维、营养土、肥料、粘合剂、保水剂等)借助专用机械喷射(喷洒)到施工场地的一种播种作业方法。
2.0.24 草本群落型
以草本植物为主形成的目标群落。
2.0.25 木本群落型
以灌木、乔木等木本植物为主形成的目标群落。
2.0.26 植生(土)袋
由天然或人工纤维编织而成、内衬装有植物种子和基质材料的夹层、外部有些象草包、内部可装入泥土的袋子。
2.0.27 植生带
由天然或人工纤维编织而成、衬有含植物种子和基质材料夹层的带状物。
2.0.28 植生
植物种植和生长。
2.0.29 基质
供植物根系固着、提供植物营养的人工土壤。通常包括泥炭、草纤维、木纤维、谷壳、秸秆、木屑、蛭石及其他矿物、各种肥料、保水剂、粘结剂及部分自然土等组成的混合物,通常借助于机器喷播、吹附到坡面上。
2.0.30 喷附
采用喷射工艺将植物生长基质材料随同或不随同植物种子附着在坡面和支撑物(如铁丝网等)上的作业方式。
2.0.31 EC
电导率。
2.0.32 CEC
阳离子交换量。
3.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并按本办法附录二A表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 露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从事露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各类原材料质量实验测试的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技术计量认证,并取得相应资质 ;
2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种子和苗木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见证取样测定;
3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3.0.3 露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治理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办法;
2 治理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件)、种子发芽率以及相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承担见证取样及有关边坡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9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4 质量验收等级分合格和不合格。
4.0.1 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4.0.2 验收形式可根据单位工程性质分步分阶段进行资料验收和现场验收。
4.0.3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0.4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4.0.5 工程质量验收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1 交工验收在完成苗期养护后进行,主要对各分部工程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完成分部工程后应及时整理好工程资料并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当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交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三个月内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
2 竣工验收在交工验收通过后、对边坡植被停止人工养护(不再浇水、施肥和病虫害防治)满一年后进行。开始放弃人工养护的时间要预先告知建设单位以便监督和开始计时。竣工验收的重点是对治理后的工程安全、绿化效果(植被生长和护坡能力、景观生态协调程度、群落演替和进化潜力)等方面的质量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和验收。
4.0.6 参加验收的专家组应由地质、采矿、岩土工程、林学、植物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4.0.7 工程竣工验收前均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合同(或招标文件)确定的金额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且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后返还。
4.0.8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30天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4.0.9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调。
5.0.1 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方案可采用本办法附录一表1.0.1。
5.0.2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构筑物体及景观体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5.0.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5.0.4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复绿方法进行划分。
5.0.5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坡面、施工段、沉降缝、复绿方法等进行划分。
6.1.1 主控项目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6.1.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其中允许有偏差的项目,每项均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要求,其余的检查点不能有严重的缺陷。
6.1.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6.2.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6.2.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6.3.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6.3.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6.3.3 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6.4.1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6.4.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6.4.3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6.4.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6.4.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6.5.1 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办法附录二B进行。
6.5.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办法附录二C进行。
6.5.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办法附录二D进行。
6.5.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办法附录二E进行。
6.6.1 经返工重做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6.6.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6.6.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6.6.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6.6.5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1 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1.0.1 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可按表1.0.1划分。
表1.0.1 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序号
|
分部工程
|
分 项 工 程
|
1
|
刷方减载
|
土石方开挖、
|
2
|
排水
|
土沟、盲沟、浆砌排水沟
|
3
|
回填压脚
|
碎石土回填、加筋挡土墙、注浆加固
|
4
|
喷锚支护
|
锚杆、喷砼
|
5
|
预应力锚索
|
成孔、锚固
|
6
|
格构锚固
|
锚杆、锚索、砌体工程、混凝土工程
|
7
|
重力式挡墙
|
地基、基础,干、浆砌体工程,混凝土工程
|
8
|
扶壁式挡墙
|
锚杆、锚索、砌体工程、混凝土工程
|
9
|
边坡复绿
|
坡面修整、铺网、喷附(喷播)、苗期养护
|
2.1 一般规定
2.1.1 刷方减载一般包括表层滑体或变形体的清除、削坡降低坡度以及设置马道等工程。为达到治理边坡的目的,应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
2.1.2 不稳定边坡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极为复杂,为施工安全及合理地制定最佳施工方案,应采用信息施工法施工。
2.2.1 刷方卸载边坡的坡角,马道宽度、高度、马道两侧上下边坡坡度及排水系统的平面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检验方法:实测。
抽验数量:每条马道检验三处。每间隔20m测一次坡角。
2.2.2 沿马道设置的横向排水沟应与纵向排水沟相通,并与治理地(区)的排水系统衔接。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是否连通。
2.2.3 允许偏差项目包括马道宽度、高度和其两侧上下边坡的坡角,其允许偏差值可参照表2.2.3规定执行。
表2.2.3 刷方减载工程允许偏差项目表
项次
|
检 查 项 目
|
允许偏差
|
检查方法
|
1
|
高度
|
土质边坡高度(≤ 10m)
|
-300mm
|
经纬仪或尺量,每条马道检验三处
|
岩石边坡高度(≤ 15m)
|
-300mm
|
宽度
|
+300m
|
2
|
边坡角度
|
± 0.5°
|
经纬仪
|
2.3 一般项目
2.3.1 为减少机械开挖对土质边坡的扰动,必须预留0.5~1.0m的保护层,由人工开挖到设计位置。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记录。
抽验数量:每20m间、排距测一点。
2.3.2 岩石边坡开挖宜采用光面爆破。
抽验方法:实测。
抽验数量:2m直尺,每20m测一点。
2.3.3 允许偏差项目参照表2.3.3规定执行。
表2.3.3 预留保护层厚度、超欠挖允许偏差项目表
项次
|
检 查 项 目
|
允许偏差
|
检查方法
|
1
|
预留保护层厚度
|
600mm
|
经纬仪,每20m间、排距测一点
|
2
|
超欠挖
|
±500mm
|
2m直尺,每20m测一点
|
注:允许偏差值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中确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排水工程应严格按设计及施工规范的要求施工,依照实际地形,选择合适的位置,将地面水和地下水排出边坡以外。
3.1.2 沟槽回填土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的规定。
3.2.1 主控项目
1 土沟边坡必须平整、稳定、严禁贴坡;
2 沟底应平顺整齐,不得有松散土和其他杂物,排水畅通;
3 允许偏差项目按表3.2.1规定。
表3.2.1 土沟允许偏差项目
项次
|
检 查 项 目
|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
检查方法和频率
|
1
|
沟底纵坡(%)
|
符合设计
|
水准仪:每200m测4点
|
2
|
断面尺寸(mm)
|
不小于设计
|
尺量:每100m测4点
|
3
|
边坡坡度
|
不陡于设计
|
每100m检查4处
|
4
|
边棱直顺度(mm)
|
±50
|
尺量:20m拉线每100m检查4处
|
3.2.2 一般项目
1 沟底无阻水现象;
2 不符合要求时,及时清理。
3.3.1 主控项目
1 盲沟的设置及材料规格、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
2 反滤层应用筛选过的中砂、粗砂、砾石等渗水性材料分层填筑;
3 排水层应采用石质坚硬的较大粒料填筑,以保证排水孔隙度;
4 允许偏差项目按表3.3.1规定。
表3.3.1 盲沟允许偏差项目
项 次
|
检 查 项 目
|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
检查方法和频率
|
1
|
沟底纵坡(%)
|
±1
|
水准仪:每10~20m测1点
|
2
|
断面尺寸(mm)
|
不小于设计
|
尺量:每20m检查1处
|
3
|
轴线偏位(mm)
|
50
|
用经纬仪或全站仪:每20m检查2点
|
3.3.2 一般项目
1 反滤层应层次分明;
2 进出水口应排水通畅,不符合要求时,及时清理。
3.4.1 主控项目
1 砌体砂浆配合比准确,砌缝内砂浆均匀、饱满,沟缝密实;
2 浆砌片(块)石、混凝土预制块的质量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沉降缝间距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基础沉降缝和墙身沉降缝必须对齐;
4 砌体抹面应平整、压实、抹光、直顺,不得有裂缝、空鼓现象;
5 允许偏差项目见表3.4.1。
表3.4.1 浆砌排水沟允许偏差项目
项次
|
检 查 项 目
|
规定值或允许值
|
检查方法和频率
|
1
|
砂浆强度(Mpa)
|
在合格标准内
|
参见有关砌体工程要求
|
2
|
轴线偏位(mm)
|
50
|
经纬仪:每100m测5点
|
3
|
沟底高程(mm)
|
±50
|
水准仪:每100m测5点
|
4
|
墙面直顺度(mm)或坡度
|
±30或不陡于设计
|
20m拉线、坡度尺:每100m查2点
|
5
|
断面尺寸(mm)
|
±30
|
尺量:每100m查2点
|
6
|
铺砌厚度(mm)
|
不小于设计
|
尺量:每100m查2点
|
7
|
基础垫层宽、厚(mm)
|
不小于设计
|
尺量:每100m查2点
|
3.4.2 一般项目
1 砌体内侧及沟底应平顺;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2 沟底不得有杂物。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4.1 碎石土回填
4.1.1 一般规定
位于水位变动带的回填压脚工程施工,回填体地下水渗流处理反滤层和边坡护坡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规定进行施工。
4.1.2 主控项目
1 回填压脚填料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宜采用碎石土,碎石土碎石粒径小于8cm,碎石土中碎石含量30%~80%,碎石最优含水量需做现场碾压试验,含水量与最优含水量误差小于3%;
2 碎石土应分层碾压,每30~40cm一层,无法碾压时必须夯实,距表层0~80cm的填料压实度≥93,距表层80cm以下填料压实度>90。
抽验方法:密度法。
抽验数量:每100m2压实层测2处。
4.1.3 一般项目
允许偏差项目包括回填体平面位置、回填体边坡平整度和坡角,其允许偏差值可参照表4.1.3规定执行。
表4.1.3 碎石土回填允许偏差项目表
项次
|
检 查 项 目
|
允许偏差
|
检查方法
|
1
|
回填体平面位置
|
±100mm
|
经纬仪,20延米测1点
|
2
|
回填体边坡平整度
|
50mm
|
3m直尺,每10m测1点
|
3
|
坡角
|
±0.5°
|
经纬仪,20延米测1点
|
4.2.1 一般规定
1 墙面板光洁无破损,平顺美观,板缝均匀,墙面顺直,线形顺适,沉降缝贯通、顺直;
2 施工应参照《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90-98)执行。
4.2.2 主控项目
1 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预制面板的强度和质量应符合混凝土工程的质量要求;
3 加筋土挡墙所采用的材料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筋材抗拉强度、抗蠕变和抗老化参数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规定;
4 拉筋的强度和质量规格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拉筋的长度和根数不得小于设计要求;
5 拉筋应理顺放平拉直,拉筋与面板、拉筋与拉筋应连接牢固,使用钢拉筋时应进行防锈处理;
6 泄水孔的数量、位置和反滤层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7 填料和压实度必须按规范及设计要求施工。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配合比试验报告、砂浆和混凝土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4.2.3 一般项目
1 面板安装允许偏差项目,其允许偏差值可参照表4.2.3-1规定执行;
表4.2.3-1 面板安装实测项目及标准
序号
|
检 查 项 目
|
规定值或允许误差
|
检查方法和频率
|
1
|
每层面板顶高程(mm)
|
±10
|
每20m抽查4组板
|
2
|
轴线偏位(mm)
|
10
|
每20m挂线量3处
|
3
|
面板垂直度或坡度
|
+0,-0.5%
|
每20m吊垂线或坡度板量2处
|
注 :(1)面板安装以同层相邻两板为一组。
(2)规定值或允许误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中确定。
2 加筋土挡土墙总体实测项目,其允许偏差值可参照表4.2.3-2规定执行。
表4.2.3-2 加筋土挡土墙总体实测项目及标准
序号
|
检 查 项 目
|
规定值或允许误差
|
检查方法和频率
|
1
|
墙顶平面位置(mm)
|
+50,-100
|
每20m检查3处
|
2
|
墙垂直度或坡度顶高程(mm)
|
±50
|
每20m用水准仪测3点
|
3
|
墙面竖直度或坡度(mm)
|
+0.5%H及+50或
-1%H及-100
|
每20m吊垂线或坡度板量2处
|
4
|
面板缝宽(mm)
|
10
|
每20m至少检查5条
|
5
|
墙面平整度(mm)
|
15
|
每20m用2m直尺测3处
|
注: (1)平面位置及竖直度“+”指向外,“-”指向内。
(2)H指墙高
(3)规定值或允许误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中确定。
4.3.1 一般规定
1 对注浆效果的检查,应根据设计提出的要求进行,检验时间在注浆结束28天后。对于土质松软的地层,宜用标准贯入的静力触探法检测。对于以碎块石为主的地层,宜用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和钻孔取芯等方法检测。对于岩体,宜采用实测岩体波鼓掌和弹性模量的方法进行检测。必要时,应取样送试验室测定加固后土体的抗剪强度;
2 注浆效果检测点一般为注浆孔数的3%~5%(重要工程取大值),且不应少于5个。检测点位置应根据现场条件和检测方法由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解决。
4.3.2 主控项目
1 注浆材料的品种、性能、质量、浆液配合比和注浆结束控制标准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计量措施和试验报告。
2 加固后的岩土体强度、变形、耐久性和加固范围、深度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采用钻孔取芯、压水(或空气)等方法检查。
4.3.3 一般项目
1 允许偏差项目包括孔位、孔深、钻孔偏斜率等,其允许偏差值可参照表4.3.3规定执行。
表4.3.3 注 浆 工 程 允 许 偏 差 项 目 表
项次
|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查方法
|
1
|
孔位
|
±100mm
|
经纬仪,抽查2%
|
2
|
孔深
|
±200mm
|
查施工记录
|
3
|
钻孔偏斜率
|
≤3%
|
查施工记录
|
注:允许偏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中确定。
检查方法:检查隐蔽工程记录。
2 注浆各阶段的控制压力和进浆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记录。
3 注浆时浆液不得溢出地表;
检验方法:观察。
4 检验点合格率应大于90%,且检验点的平均值应达到设计要求。否则,在确认设计正确后对不合格的注浆区实施重复注浆。
5.1 基本要求
5.1.1 钢筋应清除污锈,钢筋网与锚杆或其他锚固装置连接牢固,喷射时钢筋不得晃动;
5.1.2 钢筋网应在岩面喷射一层混凝土后铺设。喷头与待喷面垂直,保证混凝土密实;
5.1.3 喷射前做好排水设施,对个别漏水孔洞的缝隙应采取堵水措施,确保支护质量;
5.1.4 不允许钢筋与锚杆外露,不允许混凝土开裂脱落。
5.2.1 主控项目允许误差应符合表5.2.1规定。
表5.2.1 锚喷支护允许误差
项次
|
检 查 项 目
|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
检查方法和频率
|
1
|
混凝土强度(MPa)
|
在合格标准内
|
按照混凝土强度评定办法
|
2
|
锚杆拔力(kN)
|
拔力平均值≥设计值
最小拔力≥0.9设计值
|
按锚杆数1%,且不少于3根做拔力试验
|
3
|
喷层厚度(mm)
|
平均厚≥设计厚,检查点的60%≥设计厚,最小厚度≥0.5设计厚,且≥60
|
每10m检查1个断面,每3m检查1点,用凿孔或激光断面仪确定厚度
|
6.1 一般规定
6.1.1 实测项目
1 锚孔的孔位、孔径、锚固角度、内锚固段长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锚索杆体的制作与安放:钢绞线强度、钢绞线配置、杆体长度、架线环密度,采用钢绞线时应无接头;
3 注浆:砂浆配合比、强度、注浆管的插入深度等;
4 张拉与锁定。
6.1.2 锚索质量合格条件:所试验锚索的锚固力应达到设计锚固力的120%以上。
6.1.3 设计对锚索有特殊要求时,可增做相应的检查验收试验。
6.2.1 内锚固段长度、钢绞线强度、钢绞线配置、杆体长度、砂浆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6.2.2 锚索必须做除锈防腐处理后方可使用。
6.2.3 单根钢绞线不允许断丝。
6.2.4 承载力检验用的千斤手顶、油表、钢尺等器具应经检查校正。
6.2.5 锚具应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6.2.6 每一个独立的滑坡防治工程均应进行锚索承载力检验。宜随机抽取总数的10%~20%进行正超张拉检验,张拉力为设计锚固力的120%。若工程重要时,可对所有锚索进行设计锚固力的120%超张拉检验。
6.2.7 锁定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
6.2.8 预应力锚索的允许偏差项目应符合表6.2.8规定。
表6.2.8 预应力锚索允许偏差项目表
序 号
|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查方法
|
1
|
孔距误差
|
水平方向
|
±50mm
|
全部,经纬仪、钢尺测量
|
垂直方向
|
±100mm
|
全部,水准仪、钢尺测量
|
2
|
锚固角度
|
<2.5°
|
全部,钻孔测斜仪
|
6.3 一般项目
6.3.1 外锚墩混凝土强度、钢垫板平面与孔轴线垂直情况、张拉荷载、锁定荷载、锚具、锚具保护层等项目。
7.1 一般规定
7.1.1 格构应嵌于边坡中,嵌置深度大于截面高度的2/3。
7.1.2 格构护坡坡面应平整、密实,无表层溜滑体和蠕动体。
7.1.3 浆砌块石格构采用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色泽均匀的毛石或条石。毛石最小厚度应大于150mm,条石以300×300×900mm为宜。石材表面的泥垢、水锈等杂质,砌筑前应清除干净。
7.1.4 砌体的灰缝厚度不宜大于20mm,砂浆初凝后,如移动已砌筑的石块,应将原砂浆清理干净,表浆砌筑。
7.2.1 石材料、砂浆及混凝土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验数量:同一产地的石材至少应抽检一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要求第8.4.12条的有关规定。混凝土施工试块抽检数量执行国家相关规范规定。
检验方法:石料检查产品质量证明书,石材、砂浆和混凝土检查试块试验报告。
7.2.2 砂浆饱满度不应少于80%;
抽验数量:每2m检查不应少于1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3 锚杆(管)、预应力锚管(杆)和预应力锚索的原材料质量、孔径、锚固段长度、砂浆强度和抗拔力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抽验数量和检验方法执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标准。
7.2.4 允许偏差项目
1 砌石(钢筋混凝土)格构的允许偏差项目应符合7.2.4-1条规定。
表7.2.4-1 砌石(钢筋混凝土)格构允许偏差项目表
项次
|
检 查 项 目
|
允许偏差
|
检 查 方 法
|
1
|
轴线位置
|
浆砌块(片)石
|
±50mm
|
每20m用经纬仪或全站仪检查3点
|
混凝土
|
±30mm
|
2
|
断面尺寸
|
浆砌块(片)石
|
±40mm
|
每20m用水准仪检查1点
|
混凝土
|
±20mm
|
3
|
坡度
|
±0.5%
|
每20m用铅锤线检查3处
|
4
|
表面平整度
|
浆砌块石
|
±30mm
|
每20m用2m直尺检查3处
|
浆砌片石
|
±20mm
|
混凝土
|
±10mm
|
注:允许偏差值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中确定。
2 锚杆(管)的允许偏差项目应符合表7.2.4-2规定。
表7.2.4-2 锚杆(管)允许偏差项目表
项 次
|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 查 方 法
|
1
|
孔位
|
50mm
|
全部,经纬仪、钢尺测量
|
2
|
孔深
|
±50mm
|
全部,钢尺测量
|
3
|
杆长
|
±50mm
|
全部,钢尺测量
|
4
|
锚固角度
|
<2.5°
|
全部,钻孔测斜仪
|
注:允许偏差值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中确定。
3 预应力锚索的允许偏差项目应符合表6.2.8规定。
7.3.1 浇筑钢筋混凝土格构时,混凝土必须紧贴岩壁浇注,并执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204-92)有关规定。当必须留有施工缝时,应设置在两相邻锚杆(索、管)作用的中心部位。
7.3.2 变形缝按设计要求施工,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按每10~20m间距设一变形缝,缝宽20~30mm,填塞沥青麻筋或沥青木板。
7.3.3 对已浇筑完毕的钢筋混凝土,应及时养护,时间不少于7天。
8.1 一般规定
8.1.1 石砌体采用的石材应质地坚实,强度等级应不低于MU30,混凝土的强度等级符合设计要求。
8.1.2 石材表面的泥垢、水锈等杂质,砌筑前应清除干净。混凝土墙体外观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8.1.3 石砌体的灰缝厚度:毛料石粗料石砌体不宜大于20mm;细料石砌体不宜大于5mm。
8.1.4 砂浆初凝后,如移动已砌筑的石块,应将原砂浆清理干净,表浆砌筑。
8.1.5 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层石块应座浆,并将大面向下;砌筑料石基础的第一层石块应用干砌层座浆砌筑。
8.1.6 砌筑毛石挡土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砌3~4层为一个分层高度,每个分层高度应抹平一次;
2 外露面的灰缝厚度不得大于40mm,两个分层高度间分层处的错缝不得小于80mm。
8.1.7 料石挡土墙,当中间部分用毛石砌时,干砌料石伸入毛石部分的长度不应小于200mm。
8.2.1 重力式挡墙的材料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砂浆的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配合比试验报告、砂浆和混凝土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8.2.2 断面尺寸应不小于设计要求。
8.2.3 地基承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8.2.4 泄水孔的数量、位置和疏水层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8.2.5 砌石分层错缝、嵌填砂浆的饱满度不小于80%。
8.3.1 墙基沿纵向有斜坡时,基底纵坡不陡于5%。当纵坡陡于5%时,应将基地做成台阶式。
8.3.2 毛石混凝土和素混凝土挡墙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
8.3.3 沉降缝和伸缩缝的数量、位置和规格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8.3.4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 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8.3.5 墙身砌出地面后,基坑必须及时回填夯实。仰斜挡土墙,当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时,应立即对墙内侧进行填土,填土必须分层夯实,分层填土厚度应为300mm。墙后回填土宜采用透水性好的碎石土。墙顶土面应有适当坡度使流水流向挡土墙外侧面。
8.3.6 允许偏差项目应符合表8.3.6的规定。
表8.3.6 重力式挡墙允许偏差项目表
序号
|
检 查 项 目
|
允许偏差
|
检 查 方 法
|
1
|
平面
位置
|
浆砌挡墙、干砌片石挡墙
|
50mm
|
每20m用经纬仪或全站仪检查3点
|
混凝土挡墙
|
30mm
|
2
|
顶面
高程
|
浆砌挡墙、干砌片石挡墙
|
±20mm
|
每20m用水准仪检查1点
|
混凝土挡墙
|
±10mm
|
3
|
底面高程
|
±50mm
|
每20m用水准仪检查1点
|
4
|
坡度
|
±0.5%
|
每20m用铅锤线检查3处
|
5
|
表面平整度
|
浆砌块石挡墙
|
±20mm
|
每20m用2m直尺检查3处
|
浆砌片石挡墙
|
±30mm
|
混凝土挡墙
|
±10mm
|
干砌片石挡墙
|
±50mm
|
8.4.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8.4.2 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2 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3 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经试配应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8.4.3 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8.4.4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
8.4.5 拌制砂浆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规定。
8.4.6 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8.4.7 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8.4.8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8.4.9 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
8.4.10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2min;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 min;
3 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 min。
8.4.11 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h 和3h内使用完毕。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8.4.12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2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平均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
3 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应不少于3组,当同一验收批只有一组试块时,该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4 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检验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一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块),最后检查试块强度检验报告单。
8.4.13 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1 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 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 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9.1 一般规定
9.1.1 扶壁式挡墙的基础应置于稳定的岩土层内,其埋置深度应符设计要求。
9.1.2 断面尺寸应不小于设计要求。
9.2.1 挡墙的所用材料质量应符合要求,混凝土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配合比试验报告和混凝土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9.2.2 地基承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9.2.3 当遇软弱或填方地基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处理或采用桩基础方案。
9.2.4 扶壁间回填宜对称实施,施工时应控制填土对扶壁式挡墙的不利影响。
9.2.5 泄水孔的数量、位置和反滤层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9.3.1 沉降缝和伸缩缝的数量、位置和规格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9.3.2 施工时应清除填土中的草和树皮、树根等杂物。在墙身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进行填土,分层填土厚度应为300mm,填土应分层夯实。墙后回填料质量应符合10.3条款要求。
9.3.3 当挡墙墙后地面的横坡坡度大于1:6时,应在进行地面粗糙处理后再填土。
9.3.4 扶壁式挡墙位于纵向坡度大于5%的斜坡时,基底宜做成台阶形。
9.3.5 允许偏差项目应符合表9.3.5规定。
表9.3.5 扶壁式挡墙允许偏差项目表
序 号
|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 查 方 法
|
1
|
平面位置
|
50mm
|
每20m用经纬仪或全站仪检查3点
|
2
|
顶面高程
|
+0,20mm
|
每20m用水准仪检查1点
|
3
|
底面高程
|
±50mm
|
每20m用水准仪检查1点
|
厚度
|
+0,5mm
|
4
|
墙面垂直度
|
±0.2%
|
每20m用铅锤线检查3处
|
5
|
表面平整度
|
±20mm
|
每20m用2m直尺检查3处
|
注:允许偏差值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中确定。
10.1 坡面修整
10.1.1 一般规定
待复绿边坡必须是安全稳定的,复绿前应对坡面进行修整,以满足复绿工程设计要求。
10.1.2 主控项目
1 坡面必须符合复绿工程设计要求;
2 对于地下水渗漏点,必须先设置引排措施;
3 允许误差项目见表10.1.2..3。
表10.1.2.3 复绿 边 坡 误 差
项 目
|
允许误差
|
评 价 方 法
|
边坡坡度
|
不陡于设计值
|
坡度尺,每200m检查4处
|
边坡平整度
|
10~16cm/m2
|
钢尺,直尺100~200m2检查一处
|
边坡顺直度
|
前后坡面交错不超过20cm,同一级平台高度差不超过20cm
|
钢尺,直尺根据现场而定
|
注:允许偏差值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中确定。
10.1.3 一般项目
1 对于比较光滑的边坡,应按设计在坡面上开横向槽,增加粗糙度;
2 对于边坡表面的危石、松石、浮石必须清除干净。
10.2 铺网
10.2.1 一般规定
网片自上而下铺装,首先固定好坡顶网片上端部后,才能向下铺装。
10.2.2 主控项目
1 铁桩钉和网片材料的规格及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钢筋抗拉、抗拨实验抽样报告或验证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
2 网片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铺桩;
3 网片与坡面间隙保持均匀一致,间隙控制在2-6 cm范围内(由设计者定);
检验方法:抽样检查。
抽样频数:每100m2抽检2处。
10.2.3 一般项目
网片间搭接长度必须>10cm以上,搭接处锚钉间距20~30cm。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0.3 喷播复绿
10.3.1主控项目
1 基质物理、化学和环保性能指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规定,施工前必须做基质配合比试验,当配制基质的原材料改变(包括生产厂家变更)时,应重新制作基质配合比试验;
检验方法:基质配合比试验报告。原材料产品合格证、质保单、质量检验报告。
2 基质层必须紧贴下覆岩面无分离和脱开现象;
3 基质应有良好的附着力和粘结力,经得起自然降雨和人工喷灌的液力冲刷而不会出现大的侵蚀及基质层成份(包括种子)的流失(流失体积≤10%);
4 基质应具有良好的团粒和多孔结构;
5基质理化技术指标允许误差项目见表10.3.5。
表10.3.5 基质理化技术指标
项 目
|
单 位
|
要 求
|
物
理
性
能
|
岩石坡面基质层
平均厚度
|
cm
|
65º以下,≥8~10cm
|
65º~80º,≥5~8cm
|
80º ~90º,≥4cm
|
基质容重(假密度)
|
g/cm3
|
0.8~1.2
|
基质有效持水量
|
%(体积)
|
≥30
|
龟裂宽(平均)
|
cm
|
≤ 0.5(基质不结板,干后不出现明显的收缩和龟裂)
|
基质侵蚀面积
|
%
|
≤15
|
基质总孔隙度
|
%
|
≥40
|
化
学
性
能
|
有机质
|
%
|
≥15
|
全氮
|
g/kg
|
≥4.0
|
全磷
|
g/kg
|
≥1.0
|
全钾
|
g/kg
|
≥10.0
|
pH
|
6.0~7.5
|
电导率(EC)
|
ms/cm
|
0.4~4.0
|
阳离子交换量(CEC)
|
me/100 g
|
≥15
|
10.3.1条第2、3、4、5点的质量检验根据具体情况分为施工时现场取样、交工和竣工验收前抽样检验,基质测试按照国家林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1210~1275,1999)-森林土壤分析方法》等进行。
6 种子喷播
1) 植物种子应有国家法定种子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若外地调入的种子还应有符合国家种子调拨规定的检疫报告;
2) 禾本科植物种子质量不应低于GB6142-1985中所规定的二级质量标准;
3) 木本科植物种子质量不应低于GB7908-1999中所规定的二级质量标准;
4) 不在1)、2)、3)之列的植物种子(如自行采集的乡土树种、乡土草种)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发芽试验以确定合适的播种量。
检验方法:执行国家有关规范规定。
7 肥料、粘合剂和保水剂等材料的各项理化形状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检验方法:产品合格证、质保单、检验报告。
10.3.2 一般项目
1 种子密度: 草本植物用种量(各品种加和总量)每平方米应控制在15克之内;灌木种子密度应保证成苗数每平方米大于3~4株;
2 鼓励使用缓释肥料和微生物肥料。肥料、粘合剂和保水剂等材料的各项理化形状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检验方法:产品合格证、质保单、检验报告。
3 基质应有良好的渗透性、吸水性、保水性和保肥性;
4 基质原材料应是对生物和环境无害的环保材料;
5 基质中的养分要均衡,不出现烧苗、单盐毒害和明显的养分缺乏及植物缺素现象。
10.4 苗期养护
10.4.1 主控项目
1 种子萌发、幼苗生长期间应注意浇灌,保持坡面基质湿润,不应出现基质缺水,幼苗枯死现象。应配备浇灌设施并确保能正常使用。
检验方法:现场调查观察。
2 做好病虫害防治。农药施用必须符合国家农药管理条例;
检验方法:现场调查观察。
3 植被养护应符合表10.4.3中的规定。
表10.4.3 施工(喷播)结束3个月后的基质附着和坡面植被生长要求
项 目
|
规 定 指 标
|
植被覆盖率
|
木本群落型
|
30~50%(其中木本类大于10株/m2)
50~70%(其中木本类大于5株/ m2)
|
草本群落型
|
70~80%(距离边坡10米进行观察,边坡整体呈现“绿”的景观)
|
基质层
|
厚度
|
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
流失现象
|
无明显流失
|
理化指标
|
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
10.4.2 一般项目
1 遮荫及覆盖。在夏季高温、强光时段和大雨来临前,应覆盖遮荫网、无纺布或草帘等,在苗高达4~5cm时应揭开,以免阻碍植株正常生长发育;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
2 补播、补苗。对植被稀疏及缺损区域,应及时补播、补苗,防止水土流失。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A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表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开工日期:
工程名称
|
施工许可证(开工证)
|
建设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设计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监理单位
|
总监理工程师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1
|
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
2
|
质量责任制
|
3
|
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
|
4
|
施工图审查情况
|
5
|
地质勘察资料
|
6
|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
|
7
|
施工技术标准
|
8
|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
9
|
搅拌站及计量设置
|
10
|
现场材料、设备存放与管理
|
检查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按表B记录。
表B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编号:
工程名称
|
分项工程名称
|
验收部位
|
施工单位
|
专业工长
|
项目经理
|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
施工班组长
|
主控项目
|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一般项目
|
1
|
2
|
3
|
4
|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
监理(建设)
单位验收
结论
|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分项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C记录。
表C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
类 型
|
检验批数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序号
|
检验批部位
|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检验批质量检查结果
|
备 注
|
检查结论
|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验
收
结
论
|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经理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并按表D记录。
表D 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
类 型
|
部 位
|
施工单位
|
技术部门负责人
|
质量部门负责人
|
序号
|
分项工程名称
|
检验批数
|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
|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意见
|
|
1
|
|
2
|
|
3
|
|
4
|
|
5
|
|
|
质量控制资料
|
|
边坡稳定(安全)和复绿效果
(功能)检测报告
|
|
观感质量验收
|
|
验
收
单
位
|
施工
单位
|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
|
勘察
单位
|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设计
单位
|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监理
单位
|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
|
建设
单位
|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按表E记录。表E1为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汇总表,与表E2、表E3及表E4配合使用。表E2为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E3为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表E4为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表E1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
工程名称
|
类 型
|
面 积
|
施工单位
|
项 目
|
开工日期
|
项目经理
|
技术负责人
|
竣工日期
|
序号
|
项 目
|
验 收 记 录
|
验收结论
|
1
|
分部工程
|
共 分部,经查 分部,符合标准及设计
要求 分部。
|
2
|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
|
共 项,经审查符合要求 项。
|
3
|
分部工程安全和复绿效果检测资料
|
共核查 项,符合要求 项。
|
4
|
主要复绿效果和安全项目抽查
|
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其中经处理后符合要求 项。
|
5
|
观感质量验收
|
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不符合要求 项
|
6
|
综合验收结论
|
参
加
验
收
单
位
|
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设计单位
|
(公章)
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
(公章)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
(公章)
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表E2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工程名称
|
施工单位
|
序号
|
项目
|
资 料 名 称
|
份数
|
施工单位
|
监理(建设)单位
|
核查意见
|
核查人
|
核查意见
|
核查人
|
1
|
边
坡
治
理
|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
2
|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
3
|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
4
|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
5
|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6
|
施工记录
|
7
|
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
|
8
|
地基基础、护坡主体工程检验
及抽样检测资料
|
9
|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10
|
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
11
|
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
|
1
|
复
绿
工
程
|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
2
|
材料:种子、基质、肥料、保水剂、土质、网片
网钉合格证书,进场检(试)验报告及基质配合比实验报告
|
3
|
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
4
|
网钉铺设、基质附着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5
|
种植密度、喷附、喷播厚度检验记录
|
6
|
苗期养护
|
7
|
施工记录
|
8
|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结论 :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表E3 边坡(面)稳定和复绿效果核查及抽查结果记录(竣工验收前)
工程名称
|
施工单位
|
施工单位
|
监理(建设)单位
|
序号
|
项目
|
边坡稳定和复绿效果检查项目
|
份数
|
核查意见
|
核查人
|
核查意见
|
核查人
|
1
|
边
坡
治
理
|
地面变形监测记录
|
2
|
地表裂缝监测记录
|
1
|
复
绿
工
程
|
坡面稳定、基质流失记录*
|
2
|
植物种类和植被覆盖率记录*
|
3
|
坡面基质理化指标检测报告*
|
植被养护记录*
|
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注:1、边坡稳定和复绿效果监测时间长度不应小于一个水文年。
2、抽查项目由验收组协商确定。
* 见附录三表F1—4表部分。
表E4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
|
施工单位
|
序号
|
项 目
|
抽查质量状况
|
质量评价
|
好
|
一般
|
差
|
1
|
边
坡
治
理
|
排 水
|
2
|
回填压脚
|
3
|
喷锚支护
|
4
|
预应力锚索
|
5
|
格构锚固
|
6
|
重力式挡墙
|
7
|
扶壁式挡墙
|
复
绿
工
程
|
植被覆盖状况
|
植物生长状况
|
基质流失状况
|
检查结论
|
结论: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注: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表F1 基质外观状况评价表
评价项目
|
工 程 质 量
|
评价方法
|
不合格
|
合 格
|
优 良
|
基质流失状况
|
有明显沟蚀
|
有少量流失
|
无流失
|
目测及拍摄照片(附尺)
|
基质收缩裂缝
|
有大量裂缝
|
有少量裂缝
|
基本无裂缝
|
基质剥离状况
|
剥离严重
|
有少量剥离
|
基本无剥离
|
基质喷射厚度/设计厚度
|
<90%
|
90~95%
|
>95%
|
每1000m2边坡随机抽取20个点测试,取其平均值
|
注:评价时间为交工、竣工验收前。
评价项目
|
工 程 质 量
|
评价方法
|
不合格
|
合 格
|
优良
|
植被覆盖率
|
<70%
|
70~85%
|
>85%
|
每1000m2边坡随机抽取10个1m x 1m测试,取其平均值
|
颜色(绿)
|
<60%
|
60~85%
|
>85%
|
每1000m2边坡随机抽取10个1m × 1m测试,取其平均值 。调查时间限在植物生长季节,即每年3月下旬到11月初之间。
|
根系状况
|
根系极不发达
|
根系发达,互相缠绕,少量根系扎入岩层裂隙
|
根系纵横交错,大量根系扎入岩层裂隙
|
现场检测
|
物种丰富度
|
物种单一
|
物种丰富
|
物种丰富且乔、灌、草错落有致
|
现场检测
|
注:评价时间为竣工验收前。
评价项目
|
工 程 质 量
|
评价方法
|
不合格
|
合 格
|
优 良
|
基质团粒化度
|
<60%
|
60~80%
|
>80%
|
按LY/T1225-1999、
LY/T1226-1999、
LY/T1227-1999测定
|
基质有效持水量
|
<30%
|
30~40%
|
>40%
|
按LY/T1213-1999、
LY/T1215-1999、
LY/T1216-1999、
LY/T1217-1999测定
|
坡面基质pH值
|
<6.0或>7.5
|
6.0~6.5或7.0~7.5
|
6.5~7.0
|
按LY/T1239-1999测定
|
注:评价时间为施工时,交工、竣工验收前。
评价项目
|
工 程 质 量
|
评价方法
|
不合格
|
合格
|
优良
|
病虫害发生率
|
>30%
|
20~30%
|
<20%
|
每1000m2边坡随机抽取10个1m x 1m测试,取其平均值
|
水分要求
|
自然降雨无法满足植被生长要求
|
自然降雨基本满足植被生长要求
|
自然降雨能满足植被生长要求,植物能顺利越夏。
|
现场检测
|
注:评价时间为交工、竣工验收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