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赴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行政法规。
(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
(1)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2)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给予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白觉守法。
(二)管辖
1、测绘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
2、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省测绘局管辖:
(1)取消乙级以下测绘资格;
(2)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辖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省级以下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法规规定管辖本行政区坡内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对管辖有争议的,报请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三)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进行测绘行政处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有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
(2)给予的行政处罚是警告,或者是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国家测绘局或省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了解违法事实,作出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格式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格式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罚款的数颧,没收涉案物品的数量,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和审辩权、处罚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5、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执法人员疵当证七日内报所在地测绘主管郡门,案件查处地的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报省测绘局测绘管理处。
(四)一般程序
1、立案:侧绘主管部门在进行测绘行政执法检查或接到举报,对本辖区内的测绘违法行为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一般案件必须首先立案。每一案件至少有两名承办人,并确定一名案件负责人。
2、案件调查:案件凋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国家测绘局或者省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执法证件。案件调查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特别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应在两个月内完成。
3、调查方式;调查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2)查阅有关材料;
(3)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取、收集书面证据材料;
(4)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5)必要时由有关人员协助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6)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进行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查阅有关材料,对可以用作证据的部分,应当进行复制,无复制条件的应当摘抄。
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取、收集 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
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应当将勘验、检查的情况写成笔录,并由被勘验、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提供检定报告书。
为保证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测绘主管部门应为调查人员提供相关的便利和后勤保障"
4、做出处罚决定: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写出调查报昔。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拟定处理意见。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负责人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舌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案件经过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负责人审批或者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应分别做出如下决定,并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
(1)应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末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7条);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
(5)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部门;
6、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应当对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惦确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对于情节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报省测绘局,由省测绘局征询相关法律和管理方面的专家意见后,由局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局长签字。
测绘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签发。
行政处罚按照国务院第235号令《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年皿月H日颁布)和青海省人民政府第8号令 《青海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管理规定》(1999年3月25日颁布)实施,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制作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书,连同案件的有关材料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案件处理完毕,应当将案件的所有材料整理归档。
(五)听证程序
1、测绘主管部门在做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关处罚决定,及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
(1)取消测绘资格;
(2)停止测绘活动、停止地图编制活动;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测绘成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处罚行为。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测绘主管部门舌知后三日内提出。
3、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5、听证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本案调查人员和做出处罚决定的人员不得负责组织听证工作。
6、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申请回避必须在听证结束前提出,由当事人口头或者书面向测绘主管部门提出。
测绘主管部门认为主持人没有回避事由不需要回避的,应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特别提出要求书面舌知的,应书面吉知。
7、听证顺序:
(1)听证一般由行政相对人提出,测绘行政执法机关在其提出听证要求后的一周内给予书面答复;
(2)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
(3)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以提出相应的证据;
(4)互相质证、辩论;
(5)听证主持人按照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
意见。
8、听证相关规定:听证的过程应当有专人负责笔录,听证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员及当事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听证结束后,由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按照相关规定做出维持处罚、更改处罚或废止处罚的决定。
(六)送达
1、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2、测绘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经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入签收。
3、被处罚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签名,一名旁证签名,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收发部门或者被处罚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4、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邮局用挂号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执邮寄被处罚人,送达时间以被处罚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执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后的七天为送达日期。
5、当事人对测绘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帝请复议(对省级测绘主管部门的处罚不服,要求进行行政复议的,可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国家测绘局提出复议申请。);当事人亦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测绘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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