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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行政复议程序
发布日期 : 0000-00-00
发布机构 : -
发布文号 : -
所属地区 : 青海
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一、测绘行政复议的提出:
(1)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提出属于省测绘局管辖的认为省级以下测绘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向省测绘局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
(2)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认为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向省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国家测绘局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
二、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职责:省测绘局测绘管理处为省测绘局的行政复议机构。其主要职能为:
(1)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和文件;
(3)组织审理复议案件;
(4)拟定复议决定;
(5)代表省测绘局对涉及本局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应诉。
三、行政复议程序:
1、接到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在15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复议申请人,对符合复议条件,但不属于本局行政复议管辖范围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经初审合格并已受理的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将复议申请书或其复印件及有关材料转交有关处室听取意见。各有关处室应自接到上述材料起三白内做出书面答复。
2、自决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
人,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复议申请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
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辩状。
3、行政复议机关的串埋包括:调查、询问、取证、查询有关文件、档案,并可组织双万当事人进行辩论。
行政复议机关恨据调查取证提出解决行政复议案件的书面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根掘审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起草复议决定书,经周长或主管到局长签发,加盖省测绘局公章,并直接送达复议申请人签收或交代收入签收。
4、做出行政复议的原则:
(1)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
(2)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或拖延法律、法规的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铅误的;违犯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超越、滥用职权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5、如果复议甲请人在复议决定做出前要求撤消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撤消复议,经复议主管机关同意,记录在案,可以撤消复议。
6、申请复议人撤消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起复议;
7、省测绘局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须做出行政复议诀定。

 

机构链接: 自然资源部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国家遥感中心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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