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一)、行政诉讼范围:
1、省测绘局直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
2、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改变了省级以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代理人可以是省测绘局法定代表人或经其委托授权的其它局领导、局测绘管理处的负责人或者法律顾问。
(三)、行政应诉程序:
由省测绘局直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诉讼,自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书副本起10日内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主持召集本局测绘管理处和相关业务部门的有关人员研究,由局测绘管理处配合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室指定专人拟定出答辩状交局长办公会讨论,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签发,同时由局长办公会确定出庭应诉人和有关应诉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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