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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12-12-07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 国土资发[2012]175号
所属地区 : 所有
附件: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准确掌握2012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保持土地调查数据的现势性,充分发挥土地管理参与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等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和《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部署开展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31个省(区、市)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的现势性,实现国土资源“以图管地”科学监管的目标,满足国土资源“一张图”建设的需要,为国土资源“批、供、用、补、查”日常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资料。

  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主要任务包括:开展遥感监测、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基本农田情况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成果内外业核查、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数据汇总统计与分析、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一)开展遥感监测。

  部统一组织,采集2012年度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制作土地利用遥感正射影像图,对照2011年度遥感影像底图,叠加2011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提取本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监测图斑。制作分县区的遥感监测成果,分发各地辅助开展调查工作。

  (二)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

  以2012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各地结合日常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和年度遥感监测成果,实地核实遥感监测图斑情况,调查各类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

  1.各地依据遥感监测成果、2011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等,参照本地区2012年度用地计划、用地审批、土地整治、增减挂钩、执法检查等有关成果资料,制作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

  2.利用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对照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图斑,实地核实,逐一确认遥感监测图斑的实际变化情况,如实填写《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对遥感监测已提取,而未变更为建设用地的图斑,收集提供相关的举证材料。

  3. 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求,对辖区内2012年度实际变化的每一块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按照以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在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上标绘图斑的位置、范围、地类等信息,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对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中的“批而未用”土地,本年实地已建设的,调查为“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建设”。

  4. 对调查结果进行汇总整理,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形成2012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逐级汇总上报。

  (三)开展基本农田情况调查。

  各地依据合法有效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或依法占用、调整等)资料,调整数据库中基本农田图斑的位置和范围,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层,汇总形成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

  (四)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成果内外业核查。

  部统一组织,依据遥感影像及监测成果,对各地报送的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结果开展全面的内业核查。对遥感监测图斑变更情况进行核实;对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及“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建设”用地进行逐图斑核查;对流向不合理的非建设用地变化流量开展重点审查与核查;开展县级数据库质量检查。

  内业核查中发现的重点县区、重点问题,及时反馈各地,以省为单位组织核实,国家将采取集中对接方式,组织整改。在对接整改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国家组织开展外业核查。

  (五)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

  部统一组织,利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核查通过的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成果,叠加部2012年度增减挂钩、低丘缓坡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用地审批、土地整治、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及先行用地等日常审批管理信息内容,开展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

  1. 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标注。将年度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利用、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及先行用地等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管理信息,同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叠加比对,分类标注为“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而未用”和“本年未批先建”用地管理信息。

  2. 新增耕地管理信息标注。将土地整治项目、增减挂钩项目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补充耕地等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管理信息,同新增耕地图斑叠加比对,分别标注“土地整治本年验收本年补充耕地”、“土地整治本年验收往年补充耕地”、“增减挂钩补充耕地”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地”等管理信息,并标注新增耕地资金来源。

  3. 基本农田信息复核。对各地报送的基本农田数据进行政策性复核。

  用地管理信息经部组织标注、审核通过后,及时将标注结果反馈地方。地方根据部管理信息标注结果,将补充和举证有关说明材料、“本年未批先建”分类举证材料、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及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等,以省为单位一并报部。同时,地方对经部核查认定的“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建设”用地,按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调查实际建设占用的耕地面积,一并报部。经部组织确认后,将通过审查的用地管理信息结果下发各地,作为用地管理信息控制数。各地以此为依据,更新地方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部统一组织,采取技术与行政相结合的方式,对部分管理信息审核不通过的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开展国家级重点抽查核实,对于发现弄虚作假的典型地区,依法予以处理。

  (六)数据汇总统计与分析。

  部统一组织,将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用地管理信息数据,两套数据合并,形成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数据。

  地方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业务管理职能,对本地区的土地利用变化开展专项分析。部在各地分析结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全面的数据分析工作,编写分析报告。

  (七)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按照数据库更新标准和要求,各地将用地管理信息标注结果更新至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生成2012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逐级检查后报部。部统一组织开展数据库成果检查,将通过检查的数据库成果更新入库,形成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

  国家建立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质量的通报与奖惩制度。对各省变更调查成果检查结果进行排名和通报。对调查成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省(区、市),建立相应的惩处机制,在用地审批、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以及国土资源相关管理工作中,有针对性给予处罚或相应限制。

  二、总体要求

  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任务重,时间紧,组织要求高。各地要充分认识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基础性和重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领导,积极组织,主动适应2012年度变更调查工作的新变化和新形势,认真厘清调查任务与分工,统筹安排各项工作,落实各项调查保障措施,严格调查成果的质量把关,确保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一)积极组织,主动适应调查工作的新要求。

  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在坚持“国家总体掌控、地方细化调查”的原则下,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用地管理信息的承载作用,充分发挥国家和地方的优势和作用,满足“一查多用”、“以图管地” 的实际需要。各地要充分认识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新变化和新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适应,主动工作,尤其是要高度认识和充分发挥各级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支撑和纽带作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高效组织,加强本地区国土资源日常监管信息的国家级报备工作,提早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本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顺利完成。

  (二)统筹协调,认真厘清调查任务与分工。

  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部统一组织、统筹安排、一查多用、分级实施,由各级国土资源相关部门按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在组织实施上,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为支撑,进一步强化国家对用地管理信息的全面掌控及权威性,深化一查多用机制下多部门共同参与分析的作用。各级地籍管理部门要负责本地区各类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的调查与核实、土地调查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和数据汇总,牵头组织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分析工作;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加强各类用地管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时向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报备,组织开展相关管理信息的补充和举证,负责开展用地管理信息分析,按照分工参与变更调查成果分析。

  (三)严格把关,确保调查成果质量。

  各省(区、市)要按照《土地调查条例》有关要求,加强对县级土地调查成果的质量把关,建立健全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验收的三级质量检查验收制度。部将组织专业队伍,依据遥感影像,对各地报送的调查成果,开展全面的内业核查,尤其对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开展流向流量合理性审查,加大国家级外业核查和重点抽查核实的力度。完成地方用地管理信息补充举证和确认工作后,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中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与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审批信息仍不一致的,纳入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对在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等问题严重的地区,采取约谈、问责、移交有关部门等方式严肃处理。

  同时,部将研究建立以省为单位的年度省级调查成果质量排名制度,推行成果质量奖惩制度,并将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地审批、节约集约考核等相关工作与调查成果质量挂钩。

  (四)采取措施,积极保障调查顺利开展。

  各地要积极落实专业调查队伍,加强人员培训,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指导,保证调查工作按时开展,顺利推进。省级应加强组织,制定严密的成果质量检查程序,确保内、外业核查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各地要按照《土地调查条例》中关于调查经费的有关规定,积极向当地政府部门汇报,加强与财政部门联系,在中央补助经费的基础上,申请落实调查工作经费,争取将年度变更调查经费列入地方各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时间安排

  (一)2012年9月起,开始遥感数据采购和加工生产,陆续提供地方开展土地变更调查以及部相关部门使用。

  (二)9月底前,完成相关方案制定、计划编制,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同时,完成国界、省界、陆地及海岛零米线的调整,调整后的界线数据下发相关省。

  (三)12月15日前,相关省份应根据调整后国界、省界、陆地及海岛零米线调整省内相关县的控制界线和控制面积,同时修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发生调整的,按照调整文件修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上述界线调整后应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将调整后的控制界线、控制面积、涉及界线调整的所有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相关说明材料上报部备案。经部检查无误后,作为本年度初始数据库。调整后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将严格作为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单元,在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一律不再调整。

  同时,各地及时组织,以省为单位,开展向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报备各项用地管理信息的工作。

  (四)12月31日前,各省将因突发性自然灾害、重大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原因,造成异常流量的图、数、表等相关资料,以省为单位报部审查。

  (五)2013年1月20日前,地方完成土地变更调查,以省为单位报送土地利用现状变化的变更调查结果。

  (六)2月28日前,完成国家级内业核查,将问题严重的内业核查结果反馈地方。

  (七)3月5日前,开展内业核查重点县区集中对接,并现场整改;对内业核查无重大问题的县区,组织地方集中开展数据库质量修改工作。

  (八)3月15日前,完成国家级外业核查。

  (九)3月20日前,完成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结果逐级上报,形成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数据及数据库。

  (十)3月25日前,完成用地管理信息标注、审核及结果反馈。

  (十一)4月15日前,地方将补充举证材料、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及汇总结果等材料,以省为单位报部,完成地方用地管理信息补充举证和确认工作,形成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用地管理信息结果,开展用地管理信息专项分析。对部分管理信息审核不通过的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开展国家级重点抽查核实,发现并查处一批弄虚作假的典型地区,按照土地调查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理。

  (十二)4月20日前,召开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会,开展国家级数据汇总工作,形成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数据。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数据分析,编写分析报告。

  2012年12月7日

 

机构链接: 自然资源部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国家遥感中心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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