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中国 先知先行 会员中心 业界专访 法律法规 行业培训 电子期刊
地理空间项目网  
  首页 项目预告 招标公告 中标结果 行情监测 行业报告 行业动态 电子标书 优秀服务商 供求信息 测绘英才


 
行业分类
GPS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行业报告 》行业分析

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归”谁
| 2006-05-16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内容
   招投标采购中,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该归谁?业界争论不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各执一词,互道其理。
   一般来说,根据有关“协议”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没有什么争议,可值得一谈的是,这没收的投标保证金究竟应当“归”谁。在实际工作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就各执一词,甚至于有时还产生一些矛盾和纠纷。在此,笔者略谈一下自己的观点,以期同大家一起交流、探讨。
   观点碰撞
第一种观点:归采购人
    采购人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采购业务是接受他们的委托才得以开展和实施的,投标人的违约行为并不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权益构成任何影响,相反,有时会对采购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性的侵害。如,投标人串标、高价围标,或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而让第二中标人以高价中标等舞弊行为,都给采购人的利益构成了侵害。因此,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归采购人所有,也是减轻或补偿采购人潜在损失的一种重要途径。
第二种观点:归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在他们代理招标采购业务过程中,招标文件是以他们为主体对外发布的,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做出的响应和承诺也都是面向他们的,而不是相应的采购人;同时,采购人在向代理机构委托了有关业务后,就不应再介入具体的采购活动了;再者,投标保证金事项的设置也只涉及到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采购人并不是其中的当事人,投标人未违约,招标代理机构就得如数、如期退还保证金,投标人违约,就依“约定”没收其保证金归自己所有,这是合法的。
第三种观点:归同级财政
    政府采购资金都是财政性资金,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业务时,只要是依法代理采购的,无论其最终采购价的高低,其招标采购的最终结果都得由财政承担,而采购人及招标采购的代理机构都不会“掏钱”。这样,风险由财政承担,那收益也应归财政所有。因此,对因发生采购风险因素而没收来的投标保证金,也应视同采购节约额一样,由财政部门享受,而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则不能分享。
   投标保证金的设立宗旨
   认定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归谁所有,首先必须要弄清楚投标保证金的设立宗旨。
   投标保证金是防范投标人随意放弃其中标资格的重要措施
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标采购活动,就是要求所有的投标人都能相互平等地进行投标竞价,对此,如果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没有任何“约束”措施,那么,有些投标人就会肆意或恶意竞价,而在“中标”后,一旦他们发现自己的报价太低时,就会随意“放弃”其中标资格,这样就会严重地影响和干扰招标采购工作秩序,因此,设立“投标保证金”是防范投标人恶意竞标和随意放弃中标资格的一种防御措施。
   投标保证金是遏制投标人暗中作弊的重要举措
    在具体的投标过程中,有些投标人可能会向有关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等进行暗中行贿,或与其他投标人共同高价围标,或想方设法排斥其他投标人,或以其他各种不正当手段侵害采购人的正当权益等等。对此,设立投标保证金也是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投标人发生这些行为的有效举措。
    投标保证金是维持正常投标秩序的调节器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所投标书后,在其开标及评标过程中,为了维持开标、评标现场的秩序,避免少数投标人的干扰,可以使用“保证金”来控制少数投标人的“情绪”或“过激”行为,凡做出过分或违规行为的,或严重干扰开标或评标现场秩序的投标人,可以没收其保证金以示对其处罚,这样就能促使投标人严格遵守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秩序。
    笔者观点
   收归采购代理机构
    对投标人因暗中作弊或扰乱招标采购工作秩序而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凡没有给采购人权益构成实质性影响的,没收来的保证金就归采购代理机构所有;对投标人擅自放弃中标资格而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如果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需要重新招标的,那么,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也归采购代理机构所有,以补偿他们的“重复”劳动。
    收归采购人
    对投标人擅自放弃其中标资格而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如果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可以让第二中标人中标的,这时由于给采购人的采购价构成了实质性侵害,为此,没收来的投标保证金应归采购人所有,以弥补其上升的采购成本。
   收缴财政 投标人因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而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检查出来的,则没收来的投标保证金就应当收归同级财政所有。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字数400字以内)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以上网友评论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地理空间项目网观点
·地理空间项目网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声明:地理空间项目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机构链接: 自然资源部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国家遥感中心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网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中国测绘学会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


Copyright © 2005-2020 地理空间项目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客服热线:010-62211685(直拨)
Q群1:42720732(已满)  Q群2:60428364(已满)  Q群3:77256492(已满)  Q群4:71897230(已满)  Q群5:100810128
京ICP证 070455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