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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土地调控——加强土地调控专家座谈会综述
| 2006-09-26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内容
一、《通知》的出台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专家们普遍认为,《通知》的出台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具体包括:
1.表明了中央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心,增强了国土资源部门搞好土地管理的信心专家认为,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做了几个重大部署,以加强土地管理。1996年,中共中央出台11号文件,1998年在11号文件基础上形成了以实施最严格土地管理为指导思想的《土地管理法》,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即28号文,由此形成了一
系列较为完善的实施世界上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和法规。《通知》是在28号文件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由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目前人们对待土地的态度是越来越文明了,对土地问题的认识也更深化了,土地问题关系到我国的粮食安
全,金融安全,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全,这就为搞好土地管理增强了信心。
2.提出了利用土地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大举措
有专家认为,目前在我国,利用利率、税收来调节宏观经济的作用很小,2004年利用土地参与宏观调控后,作用一下就显现出来。目前我国宏观经济及土地管理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过快,土地需求旺盛,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比较大;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有的甚至零地价招商引资,兴办工业;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有的地方违法用地甚至占到40%~60%;出现大量“以租代征”等新的违法批地用地形式,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等。《通知》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具有很强操作性的措施。利益机制的调整,有利于遏制建设用地盲目扩张中的经济利益驱动;法制机制的健全,有利于完全实现法律的惩处作用;而责任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中的责任。有专家认为,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意义和影响,将随着31号文的逐步实施得到充分的体现,有些东西目前光看文字还不足以感受得到。
    有专家认为,《通知》对过去的一些规定从操作层面上进行了完善,比如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土地负总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低价出让土地,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障,土地税费征收及管理等的规定,都更具有可操作性。
    有专家认为,发展还是硬道理,《通知》出台不会使GDP往下掉,只是起到点一下刹车的作用。按照有关测算,落实《通知》精神后,征地补偿费会比现有水平提高一倍,总体地价水平可能要增加1/3,有的地方甚至可能增加1/2,对大城市的房地产价格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对小城市可能有
些影响。目前,工业用地价格是按基准地价的70%确定的,实际出让价还低于70%,落实《通知》精神后,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将提高40%~60%,可以从经济上抑制工业用地的过度扩张,但也只是恢复到基准地价水平。从试点地区或其他地方反映的情况看,地价上涨幅度是可以承受的。
3.反映出今后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
有专家认为,这个文件有应急的特点,但在措施的背后体现了今后土地管理改革的方向。比如,利益机制需要调整,但利益机制的调整是一个过程,不能一下子到位;现在注重审批,但将来是要注重监管,这次改革的土地审批方式代表了未来土地改革的一个方向;另外,征地制度改革,土地管理法和刑法的修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提高,调动农民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等,虽然都没有提出治本之策,但都反映出今后改革的方向。有专家认为,中国的事情第一要改革,第二是改革太急,得不到大家认同也不行。小步快走在中国是比较理想的方式,一步到位成本太高。
二、贯彻落实《通知》的几点建议
《通知》的基本精神是加强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管理的责任。专家们就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如何履行好自己的责任,贯彻落实好《通知》的各项精神,提出了如下建议:
1.政府应切实担负起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责任
有专家认为,政府部门除了依法行政外,还应切实担负起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责任。老百姓是弱势群体,如果政府不管的话,老百姓的利益将得不到保护,虽然有些基层政府有侵犯老百姓利益的行为,但当前保护老百姓利益的政府还是更多的。当基层政府与农民发生矛盾时候,应当主要由上一届政府帮助协调解决,还要注意吸收社会力量。制度搞好了也会出现矛盾,有了纠纷应合情合理地加以解决,注意把解决纠纷的成本降到最低。
2.相关部门应加强配合
有专家认为,有些问题国土资源部门有责任,但有些问题也不是国土资源部门一家可以解决的。落实《通知》精神涉及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法制办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应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
制度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认真贯彻执行《通知》提出的各项措施,各司其职,并注意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密切配合。
3.尽快制定可操作的配套办法
有专家认为:第一,国务院应对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文件和办法有时限上的要求,对于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配套文件制定任务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二,《通知》提出监察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集中开展一次未批先用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专项行动,但是如何操作,应该拿出可操作的办法,而且要公布;第三,文件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做好本通知执行情况的检查,各部门各地方要在2006年年底之前,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向国务院报告。对此,应对各地方各部门报告的内容提出明确要求,不能走过场了事。
4.加强土地收入预算管理
有专家认为,《通知》提出要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而地方政府由于种种原因非常看重短期的土地出让收入,目前土地出让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规范行为,国家对土地出让后地方获得的大量资金监控不足,带来资金低效配置等许多问题。财
政部门应从自己的职能出发,从公共财政标准和预算管理形式上,发挥制度的作用。每个年度政府的收支情况,预算覆盖的政府辖区内,需要按照什么样的安排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政府财政收支计划上加以明确,这样预算管理的作用才能体现出来。否则,土地出让金纳入预算就
意味着有一个收入的指标,相应带来的问题是卖多少地得有一个指标,这样就会带来很多问题。
5.实事求是地确定各级行政辖区内实际耕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面积
有专家认为,《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无论是考核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耕地保护责任,还是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检查违法批地、用地和建设用地税费的征收,都与“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有关。但是,由于年度变更调查的不到位和地方领导的干预,导致在原已查实的土地面积(耕地和建设用地)基础上经过逐年变更、统计汇总的面积与实际面积差距越来越大。因此建议由地籍司牵头,部规划院和部信息中心协同,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调查、土地规划、审批、开发整理、执法检查和信息库、遥感资料,重新核查并实事求是地确定各级行政辖区内的实际耕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面积。
    《通知》中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有专家认为这条要求在现有体制、机制下很难办到。因为政府的下属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可能能违背政府领导人的意愿,向上级提供对顶
头上司考核、升级不利的资料、证据。为此,建议要切实保障那些敢于坚持真理、依法行政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和一般工作人员免遭打击报复。有专家认为,从治本上考虑,为保证取得真实、准确的土地信息,国家应该自上而下的建立地籍局或者土地调查登记局。
三、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
与会专家认为,《通知》主要是在解决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博弈问题,解决一些混乱的土地使用状况,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如何从根本上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文件中未能充分体现,还需要下一步认真研究。
1.关于土地资源有效配置问题
有专家认为,城市发展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现在拆迁受到严格控制,城市规模也受到严格控制,那么城市到底应该怎么发展,需要确定出一个指导思想。有专家认为,根据大都市圈理论,中国应该把大城市化作为选择,把建立大都市圈作为城市化发展的方向,并且有非常明确的土地政策去配合。中国现在城市人口不到4亿,将来会增加到10亿以上,这些新增城市人口应该有个去处。世界上任何大城市的地价都很高,大城市总是有自己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市场化机制。有专家认为,未来的土地宏观调控应实现四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因为现在我们正在工业化和城市化阶段;二是有利于实现土地的有效利用和集约利用;三是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四是有利于实现土地收益的合理分配。应认真研究土地资源的配置机制,研究如何有效地实现这四个目标。
    关于土地资源配置的机制问题,有专家认为,应注重运用经济手段去配置土地资源。但需要进一步研究怎么使经济手段对调控更有力度。土地的规划,计划怎么能够更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管理部门、土地学会等都应该去深入研究。有专家认为,目前出现很多违反城市规划的情况,搞盲
目发展和扩张。因此,需要认真研究如何提高城市规划水平的问题,以发挥城市规划的指导作用,真正体现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有专家认为,对不同的用地需求应该有所区别,例如对科教文卫和社会福利方面的用地需求,应该与工商用地需求区别对待,区别管制。目前土地宏观调控是粗放式的,不加区分的按一个指标发下去,实际上导致地方政府为发展工业而缩小非工业用地,导致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应该进一步细化宏观调控措施,以实现整个国民经济均衡和可持续发展。
2,关于农民利益保护问题
有专家认为,土地管理不仅要着眼于治理经济过热,而且要着眼于实现社会公平,建设和谐社会。应正视农民利益保护问题,应认真研究如何明晰农地产权。《通知》主要讲的是自上而下的监督,限于各个部门的精力以及各自利益的驱动,自上而下的监督根本比不上自下而上的监督来得及时和有效。清晰的界定了农地产权,农民就能成为很好的监督员,就能实现自下而上的监督。
    有专家认为,土地出让金应该包含着解决长期问题的资金,应该建立一个专项基金,这个基金不能用来满足政府任期内的短期行为,而是专门用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现在征地后遗留的问题都甩给了财政,结果还是由纳税人、由社会承担了这个责任。
3.关于土地税费问题
有专家认为,在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非常低,对于开发商来讲,土地持有环节的税费比较轻而土地开发环节税费比较重,对于政府来讲,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不能构成地方政府主要收入,而土地出让金收入则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因此,两税基本上不能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所以,税的结构需要进行调整,应该提高持有环节的税收,降低开发环节的税收。
    有专家认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没有考虑到外资企业占地问题。外资企业用地所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是使用环节的税,但占地是没有税的。如果内外资企业不一并考虑的话,那么外资企业就可以用较低的价格拿到地,这会造成新的税费上的不平衡。还可能出现新情况,如以假
外资企业形式骗取土地,应该把这个漏洞堵上。
4.关于地方政府财源问题
有专家认为,某些土地问题,表面上是地方政府行为问题,但背后是财税体制问题。地方政府的财力问题不解决,这些土地问题是不可能制止得住的。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应对应,应保证地方政府有稳定的履行事权的财力。有专家认为,如果地方政府没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即使在土地方面不违法,也会在其他方面违法。有专家建议,应逐步调整税制,比如增加物业税,让地方有比较稳定的收入,不再打土地出让金的主意。但是物业税征收涉及许多问题,需要对整个税制进行全面梳理,这个任务非常重,需要国土资源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进行研究。有专家建议,按现在的规定,地方政府是不能负债的,城市建设贷款受到严格的控制。而在未来的改革中,可以考虑建立一个有效的、理性的负债方式,这样可以对土地资源的压力减轻一些。
5.关于土地立法问题
    与会专家认为,应抓紧研究制定《土地法》或修改《土地管理法》。为了从根本上使土地管理适应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国土资源部应当在抓紧落实《通知》精神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将成功的经验和政策尽快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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