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形是地物和地貌的总称。地物是地面上天然或人工形成的物体,如湖泊、河流、房屋、道路等。地面上的地物和地貌,应按国家测绘总局颁发的《地形图图式》中规定的符号表示于图上。其中地物符号有下列几种。
一、比例符号
有些地物的轮廓较大,如房屋、稻田和湖泊等,它们的形状和大小可以按测图比例尺缩小,并用规定的符号绘在图纸上,这种符号称为比例符号。
二、非比例符号
有些地物,如三角点、水准点、独立树和里程碑等,轮廓较小,无法将其形状和大小按比例绘到图上,则不考虑其实际大小,而采用规定的符号表示之,这种符号称为非比例符号。
非比例符号不仅其形状和大小不按比例绘出,而且符号的中心位置与该地物实地的中心位置关系,也随各种不同的地物而异,在测图和用图对应注意下列几点:
1.规则的几何图形符号(圆形、正方形、三角形等),以图形几何中心点为实地地物的中心位置。
2.底部为直角形的符号(独立树、路标等),以符号的直角顶点为实地地物的中心位置。
3.宽底符号(烟囱、岗亭等),以符号底部中心为实地地物的中心位置。
4.几种图形组合符号(路灯、消火栓等),以符号下方图形的几何中心为实地地物的中心位置。
5.下方无底线的符号(山洞、窑洞等),以符号下方两端点连线的中心为实地地物的中心位置。各种符号均按直立方向描绘,即与南图廓垂直。
三、半比例符号(线形符号)
对于一些带状延伸地物(如道路、通讯线、管道、垣栅等),其长度可按比例尺缩绘,而宽度无法按比例尺表示的符号称为半比例符号。这种符号的中心线,一般表示其实地地物的中心位置,但是城墙和垣栅等,地物中心位置在其符号的底线上。
四、地物注记
用文字、数字或特有符号对地物加以说明者,称为地物注记。诸如城镇、工厂、河流、道路的名称;桥梁的长宽及载重量;江河的流向、流速及深度;道路的去向及森林、果树的类别等,都以文字或特定符号加以说明。但是,当等高距过小时,图上的等高线过于密集,将会影响图面的清晰醒目。因此,在测绘地形图时,等高距的大小是根据测图比例尺与测区地形情况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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