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总面积1078平方公里,其中丘陵山地占80%,适宜建设用地极少,可谓寸土寸金。为了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香港建立了发达的土地法律制度。
香港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法律传统,法律以判例法为主体。作为英美法传统的承袭,香港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基本上也是一事一法,目前主要的法律有:关于土地批租的《土地拍卖条例》,关于土地续期的《新界土地契约(续期)条例》,关于未批租土地保护的《土地(杂项)条例》,关于规划的《城市规划条例》,关于填海造地的《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关于土地征收的《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土地征用(管有业权)条例》,关于土地交易的《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关于土地登记的《土地业权条例》,关于土地纠纷处理的《土地审裁处条例》等。各法之间彼此衔接,互相补充,从土地的批租、开发经营、交易、使用、收回到土地的登记注册、司法救济等,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土地法律体系。
民主参与,合理规划
香港的土地规划,决策民主、科学、透明。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香港城市土地规划由城市规划委员会统一负责,委员会设有主席、副主席、5名官方委员以及32名来自非官方委员组成。从规划制定的过程来说,一个规划的制定和批准,要经过广泛的公众咨询,反复倾听社会意见。按照规定,规划草图制定后,即付公众咨询,规划展示期为2个月。其间广泛咨询业界、地区组织及相关团体,也会举行巡回展览和公众论坛。任何人可以就规划草图向规划委提出申述,而规划委则要把这些申述意见加以公布,并组织聆讯会议,然后形成修订建议,这样多次反复。展示期结束后有9个月的根据反馈修改期,必要时,行政长官还可以顺延6个月。为了保障规划决策过程的公开和公正,法律还规定了规划委员会会议过程的社会公开制度和委员回避制度。
通过广泛的社会参与和民主决策,极大地保障了规划的科学性,而民众的理解和支持也减少了土地规划执行的障碍。
建立规范的土地出让机制,发挥批租契约的约束作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全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租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
除香港政府使用的土地外,大都是批租给私人使用。批租的方式主要有招标、拍卖,对于教育等公共利益用地,则主要是协议出租。
目前,香港土地批租主要采取勾地表制度。地政总署根据每年的卖地计划,编制一份可供申请售卖土地的列表(勾地表),勾地表上载有可供申请售卖土地的地段编号、地点、用途、土地面积以及预计最早可供售卖的日期等资料,任何人如有意申请勾地,则应进一步递交表明最低价额的申请表、拍卖或招标个案协议书,同时缴纳相当于最低价额的5%的按金(保证金),倘若其最低价格获得接纳,地政总署会在该协议书上签署并注明日期,然后通知申请人,政府拟采取拍卖还是招标的方式出让土地,以及拍卖日期或者截标日期。地政总署会在相应媒体上发布广告,刊登宪报公告并分发卖地条件或招标公告,最后根据招标或拍卖结果批出土地。由此可见,勾地表制度本质上是用地人首先发出价格要约,由申请人根据市场预期初步定价,避免了政府定价的片面,降低了定价成本,也降低了政府可能定价过低导致的国有财产流失的风险。
无论以何种方式批租土地,土地利用人都要和政府签订包含详细批地条款的土地租契。批地条款详细规定了拍卖土地使用的具体条件,包括适用于所有土地的一般条款,例如按期缴纳租金、税费、违约收回土地等,也包括针对特定地块的具体批地条件,例如使用年期、续展期限、土地用途、建筑高度、容积率、最低投资额等。土地使用人必须严格遵守契约条款,如果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等的,应和政府重新签订契约,补交地价。这种明晰、严格的契约制度,明确了土地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土地业权人依约使用土地的积极性,克服了仅仅依靠公法手段对土地利用进行规制的不足。
强化土地权利建设,积极盘活二级市场
香港尽管实行了一级市场的土地垄断供应制度,在二级市场上却采取了自由主义的市场政策,从而可以有效地利用市场机制,不断地把土地资源配置到高效率利用者手中,避免了因土地流转不畅而导致的资源浪费和闲置。为此,香港法律特别强化了土地权利的建设。具体措施包括:规定统一、较长的租期,减少权利的不确定性,促进投资和交易。港岛及九龙界线街以南的土地,最初为999年的长期租期,1898年后改为75年的标准租期并允许续期。为了解决香港回归后的土地续期问题,中英联合声明规定,1997年7月1日以前期满的土地契约可以续约;1997年7月1日到期的土地契约可以自动延长至2047 年;租赁期限超过1997年7月1日的土地契约依然有效。目前,港府仍可以批租土地,但新租约的期限最长只能到2047年。香港所有用途的土地批租年期均是相同的,并没有根据用途的不同有所区别。所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均可以自动延期,并没有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在地价处理方面,目前香港基本上实行一种地价和年租共存的制度。土地初次批租时,要缴纳地价。地价主要包括征地费、土地前期开发费和出让期限内各个年度租金差值的贴现值总和。由于首次批租采取的是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这种地价是通过市场竞价方式确定的,而续期的土地则不付地价,仅仅支付上述3%的年租。这无疑极大地强化了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避免了土地开发的短期行为。
严格限制征收,征收时必须给予充分补偿。香港《土地征用(管有业权)条例》规定,只有用作公共用途,方可征用私人土地,而且其补偿额应按照“被收回的土地及其上的任何建筑物在收地当日的价值”进行补偿。如果被征地人不满政府的补偿,可以向土地审裁处申请裁决。
如果因征收导致土地权利人的剩余土地成为畸零地,利用价值大为降低,土地使用权人还可以要求政府就该剩余土地进行征收,而不管其是否存在征收的必要。
建立专门的土地审裁处,维护土地利用和交易秩序。鉴于土地纠纷处理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香港设立了专门的土地审裁处。土地审裁处是一个几乎涵盖了所有土地纠纷的专门法庭,其关于土地价格方面的裁决具有终极效力,其他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溯到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由于土地审裁处既具有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权威,又具有裁决程序较为简化、诉讼费相对较低等高效快捷的优势,土地纠纷完全能够在司法框架内获得有效解决。
允许土地使用权自由流转。香港《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租契内原载各项土地利用条件,土地收回条件等随之当然转移,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法律关注的是使用人能否履行对土地的利用义务以及缴纳税金地租等,至于由谁承担这一义务,并不在乎。即使存在着土地投机,政府一般也并不干预。
实现从契据登记制到业权登记制的转变。香港长期以来实行的契据登记制度,在进行业权交易前,必须查阅过去15年的契据,以了解业权转移的情况,成本较高,效率低下。为此,香港在2004年通过了新的《土地业权条例》。业权注册登记制度的实施,不但可以就业
权作出较佳的保障,也可以简化物业转移程序,节省物业交易成本,并有助于推行电子注册登记制度。
由于权利明晰、流转自由、保护有力,香港的土地二级市场获得了飞速发展。开发商可以不断地通过私人交易,从二级市场上获得大量土地,然后再通过对批地条款进行契约修改,补交地价,使土地利用更加符合集约化的要求,从而极大地减少了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缓解了土地一级供应的压力。
严格执法,保护土地资源
对于已批租土地,政府主要是监督土地权利人严格执行土地批租条款。如果土地权利人发生拖延年租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约现象,又不听从当局警告及时加以改正的,轻则承担违约责任,重则依据《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未批租土地,则主要是保护其不被非法占用和非法破坏。根据《土地(杂项)条例》的规定,任何人非根据许可证、拨地契据或拨地备忘录而占用未批租土地,且经政府当局警告而不停止的,即属犯罪。一旦定罪,可罚款10000元及监禁6个月。对于擅自在未批租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且当局合理地相信该建筑物并无惯常及真正地使用,则当局可以驱赶该建筑物内的任何人或移走其财产,拆除该建筑物并接管因拆除而得的任何财产。为防止土地资源遭受破坏,《土地(杂项)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采掘或移走未批租土地的泥土、草皮或石头,违反者即属犯罪。一旦定罪,即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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