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专家及律师认为,中国现行房屋面积测绘制度应及时进行改革
近日,就不少楼盘因房屋面积测量误差而出现纠纷,有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由于计算方法的不完善、测绘过程中购房者成局外人等弊端,中国的测绘制度应该及时进行改革。
案例
两次测绘面积相差近2平方米
2003年,张先生购买了成都城中某楼盘(新城市广场)D栋房屋。签订购房合同时,该楼盘开发商告诉张先生,该楼盘所有房屋的实际面积可能比宣传资料标明的增大0.5-0.4平方米不等,要求每位业主再补交几千至1万多元不等的房款。想到这是在情理之中,张先生补交了房款。两年后,张先生的一个测绘公司的朋友来帮张先生买的房子进行了测量,结果与当初的面积误差有近2平方米。
“按照当时的房价,近2平方米就是近10000元,960户就是户就是近960万元。”张先生觉得这事不可思仪。然而开发商的解释则是:这是测绘公司负责测量的,跟他们没有关系。当张先生去找这家测绘公司时又发现,这家测绘公司早就销声匿迹,不见踪影……
“误差”导致数亿资金出入
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开发商有意无意地制造面积误差,谋取利益。“其实除了少数的不法开发商,更多的开发商常常充分利用国家标准中的合理误差而为自己牟利,这也是许多开发商要寻找有利于自己的房产测绘公司的原因所在。”成都某知名房产测绘公司负责人向记者透露,楼盘是大宗买卖,1%的误差最后的结果也会导致最后上百万元的巨额差距。在合法的范围内多为自己牟利,开发商何乐而不为?而测绘公司由于早已市场化,为了在市场中求得生存,偏向开发商也不是没有可能。
根据成都市房管局公布的数据,2005年成都市五城区商品房成交面积为848.3万平方米,成交金额346.53亿元。因此,如果按照± 3%的误差范围来计算,那么如此的成交量,有可能造成约10亿元的“误差”,而仅仅就是这样的“误差”,就让不少开发商在房产狠狠地大赚一笔。
除了标准误差外,开发商自聘的测绘单位测量结果偏差很大,也引起了房管部门的重视。虽然标准是固定的,但是运用标准的测绘公司也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
现行测量标准有争议
据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李副院长介绍,我国现行的房测国家标准为《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记者了解到,该标准专门对房产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做了相关规定。比如,标准要求,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025米;模拟方法测绘的房产分幅平面图上的地物点,相邻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5毫米;利用已有的地籍图、地形图编绘房产分幅图时,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6毫米。
然而,正是由于测绘所出现的零点几毫米的误差,导致一套住房最终测量结果出现一两平方米的差距,而这些计算的方法,普通消费者是难以知道的。除此之外,一个楼盘小区公摊面积、阳台面积如何测量、高层高问题等都存在部分争议,这样的争议也使得房产测绘市场这些年来稍显混乱。
测绘技术尺度统一有难度
长期以来,因对国家标准认识不一,各地在房产测量实践工作中,存在房屋面积测量方法、计量单位、计算标准不统一,房屋面积计算规则不统一,且可操作性差,房屋面积计算方法对消费者不适应,房屋面积纠纷事件不断发生。
为此,许多省、市纷纷制订相关地方标准。但到目前为止,我省还缺少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成都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商品房面积测量办公室一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虽然目前没有地方标准,但在已有国家标准的前提下,一些地方政策、措施还是相对比较完善的。但要在短时间内统一测绘技术尺度,难度很大,因此测绘误差也是不可避免的。
据悉,去年,在成都市房管局发布的《规范售房行为成都11项措施稳定房价》第七项中就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和办法计算房屋面积,不得在房屋套内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计算中弄虚作假;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销售现场向购房者明示房屋面积的测算报告。这表明,房管局对规范测绘市场,明确测绘标准还是相当重视的。
购房者成局外人不合理
按照当前的测绘程序,购房者在整个测绘的前期和测绘过程都处于“局外人”的境地,有律师认为,这样的测绘程序不合理,应该加以改进。
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房产部阮律师认为,由于在目前的房产测量体制下,房产测量单位直接面对的几乎都是房地产开发商,而不是一户一户的买方业主。开发商实际是作为买方的代理人组织测量的,而开发商与买方的利益又是直接对立的,很难取得买方的信任。本是当事人的购房户在整个商品房面积测算过程中反倒成为局外人,他们对一些具体问题,如分摊部位、分摊关系及其确定过程等均不知情。这是造成许多面积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阮律师还指出,买卖双方可以在购房合同中自行约定误差范围,但建议约定误差范围不要太大,否则对购房者相当不利。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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