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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管理处原处长涉嫌贪污
| 2007-07-26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内容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管理处原处长曹某因涉嫌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起诉。现年45岁的曹某在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时说:“我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罪名无异议,但对其余两项罪名有异议,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当天,检察机关指控曹某涉嫌犯有3项罪名8起犯罪事实。其中,2002年底,曹某利用其负责地质勘察和项目管理的工作之便,以给付下属一探矿队监理费的名义,从单位财务处开出一张金额为31600元转账支票,曹某将这笔钱据为己有。而曹某称“这笔钱我没有拿,用来给评审专家组的专家发评审费了”。
  另外,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五一”、“十一”期间,曹某和家人由其他单位出资去内地旅游;为了能在工作上得到帮助,2005年1月至9月,曹某收到了一些单位的谢礼——现金、名表、钻戒和商场购物卡等。
  2006年8月24日,检察机关在曹某家中发现了200多万元的存款,曹某说出了受贿事实。
  据了解,曹某1986年毕业后就进入地矿局奇台地区工作,8年后调入乌市第一区调大队,1995年调入地矿局机关工作,后来进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工作。当天庭审过程中,曹某对于其个人收入作出解释:“我们这个特种行业,工资没有野外津贴、差费高。后来参加项目评审的工作后,我的评审费要高于工资的收入,几乎一个项目的评审工作就能拿到1万元左右的评审费。另外,我还参加地质勘察相关书籍的编写工作,每月都能收到500元-1000元的稿酬。同时,我给下属基层单位讲课,还有讲课费。因此,在工作最初的8年中,我的存款应该就有20万-30万元。”
  在法庭的质证阶段,曹某的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出具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曹某的收入不合法,同时提出扣押清单中含有曹某妻子的合法收入,这部分不应算曹某的个人收入。因此,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辩护人和检察机关在曹某是否存在自首情节争议较大。
  因此,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将择日公布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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