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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与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 2007-08-16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内容
    一、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起源与发展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SEA)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主要由英国的N.Lee、C.Wood和F.Walsh等数位学者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提出,是指对政策(Policies)、计划(Plans)、规划(Programs)(简称3P)及其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的和综合的评价过程。它是在3P层次上及早协调环境与发展关系的一种决策和规划手段,也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工具和手段。
    此类环境影响评价是紧紧围绕可持续发展、以决策研究为核心、高度综合的新兴科学研究。SEA研究对象的界定为:(1)部门政策,即能源、自然资源、土地利用、交通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门政策;(2)区域政策,如区域发展计划、市政计划、农村发展计划等;(3)间接政策,如科学技术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等。可以看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突出特点是具有高层次性,这是单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所不具备的。战略环境评价正是为了弥补目前单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缺陷而提出的发展方向,通过SEA消除或降低因战略失误造成的环境影响,从战略源头上控制环境问题的产生。
    20世纪四十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速度加快,在工业发达国家不断发生大规模环境污染事件,并由此出现了两次环境问题高潮。正是由于环境问题的出现及其严重危害性,推动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研究的兴起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确立,促进了环境影响评价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一次环境问题高潮的出现在20世纪40~60年代。主要是随着全球工业化进程的加速,以工业发达国家出现的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以及严重的环境污染所酿成的震惊世界的污染公害事件频频发生为代表,使人们认识到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必须寻求一种积极的方法和途径,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环境,使经济与环境同步发展。并借助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预测和估计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会给环境带来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从五十年代起,许多环境科学家研究和编制出各种环境指数,如最早的格林(M.H.Green)大气污染综合指数和豪顿(R.K.Horton)水质指数等。在发展中国家,自六十年代起除了存在环境污染外,生态环境破坏亦日趋严重。要预防环境污染与破坏,人类应该在开发行动前预测和评价其后果,事前采取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这样,在1964年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环境质量评价会议上,学者们首先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随后美国于1969年通过立法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标志着环境保护工作开始由被动治理向积极防治的转变,是人类在环境问题认识上一次质的飞跃。由于本阶段环境污染及公害事件的出现主要是局部地区污染问题,都是由局部和单个工业项目的排污所致,所以当时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均放在单个建设项目的评价上,并形成了以单个项目为核心的传统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方法,并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开发建设活动中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二次环境问题高潮出现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至现阶段。随着开发步伐的加快和开发规模的扩大经济发展速度的迅猛增长,出现了大范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主要以大气污染物的越界传输、流域水污染、酸雨、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生态破坏、土地荒漠化和濒危物种等区域性和全球性的环境问题为代表。这一阶段环境问题的特点是由过去的短时期、高浓度的急性伤害,向长时期、低浓度的慢性伤害转变,由局部地区污染向区域性污染转变。与第一次相比,这个阶段环境问题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上的危害性更为可怕和严重。也正是由于这些环境问题的出现,使人类开始由局部地区环境问题的关注扩展到区域性或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关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开始由项目层次的环境影响评价逐步上升和扩展到区域规划和政策层次的环境影响评价,由此区域开发性的SEA便应运而生。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SEA正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而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和关注。
目前,国外现行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都是由制订战略的机构来准备,同时由一个独立的环境机构负责审议战略环境评价。
    美国的SEA始于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案》,并于197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法案要求对联邦机构的所有立法建议和大多数严重影响环境质量的联邦行为进行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十多年来,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程序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过程都有了许多修改和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的范围也从联邦政府机构扩大到各个州的机构和私人公司。其中加利福尼亚州拥有全世界最先进和最具操作性的SEA系统。美国实施SEA的典型实例包括煤炭技术实施规划、环境恢复和废物管理规划、水资源管理规划、大气质量法规、交通计划等许多方面。
    加拿大联邦政府于1973年12月规定了第一个EIA程序,并要求在最终决策前的规划过程中评价联邦计划对环境潜在的不利影响。1990年,加政府以内阁决议的形式要求所有联邦部门对其提交内阁审查的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政策与规划议案实施SEA。1993年初,《加拿大环境影响法》正式实施。
    欧盟于1985年6月颁布了85/337/EEC法令,规定了公共和私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行业和要求。为了预防欧盟各国工业发展的畸形竞争需要协调欧洲立法,不给日趋流动的欧洲企业转移到立法较松的地方以机会。同时,多数成员国要求最大限度保留其自主性。法令中规定除了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外,各成员国还可规定其他类型项目,制定相应的标准和阈值。事实上,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欧盟中的英、法等国就已制定了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条例和规定。1997年,欧盟发布了《战略环境评价导则(草案)》,要求其成员国最迟在1999年底以前开始执行战略环评。
    原苏联部长会议于1972年底通过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改善自然资源利用》的决议,提出了对建设项目进行系统的环境研究的要求。1988年初又制定了《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活动的根本重组》的决议,要求所有组织和企业的拟议经济活动均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与公众讨论。俄罗斯成立后,公布了《联邦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确定为五大类,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不仅包括具体的建设项目,而目包括规划、计划等经济技术决策。
    日本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后许多都、道、县、市结合本地情况也都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
    此外,包括世界银行在内的许多国际组织对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研究与实践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启动了相应的研究计划及探索性实践。
    二、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含义与目的意义
    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含义指在对规划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识别、分析、预测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一种方法和制度。它属于战略环境影响评价(Strategic Environment Assessment,简称SEA),其优势在于可以在规划方案的形成阶段就参与其中,及早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角度出发,分析规划方案可能引发的积极和消极的影响,从而进一步改善规划方案;其着眼点不在于规划实施后减缓不利环境影响,而是从源头上尽量减少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在于贯彻国家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战略,预防有重大缺陷的土地利用规划的出台和实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使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更具科学性和实用性,从而促进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与环境保护协调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施预防为主方针的得力工具和手段;是正确认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方法和技术。环境影响评价被国家认可,用法律固定下来,具有强制性,就成为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使之符合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用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就能根据地区的环境、社会、资源综合能力的分析,使人类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限制到最小。实施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重要意义有三个方面:
    第一,全面考虑土地利用和环境的关系以及规划可能涉及的环境问题,提高土地利用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根据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以“改善、协调、预防和减缓”生态环境问题为目标,提出一系列考虑充分、全面的规划方案建议,可以从源头上减少环境问题的产生。
    第三,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研究”专题为前期基础,充分统筹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最终将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与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点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
    (二)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点
    土地利用规划的主要环境影响表现在改变土地利用类型(如土地占用、土地组织与布局)而导致的对自然生态环境(如林地、园地、草地等生态建设用地,生态景观保护区,水域)和环境质量等方面的影响上,可能涉及的环境主题包括:土地资源的规划与管理;土地覆盖和景观;土壤;空气和水环境。
    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中,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土地利用分区三个方面与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对象包括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用地等。土地利用分区包括农业用地土地利用结构与方向、建设用地的规划与布局、生态景观保护区和水域等其他用地、
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评价要点:
    1.土地利用现状及其相应的环境影响分析;
    2.土地利用规划与产业结构、交通组织、城市建设的关系分析;
    3.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及相应环境影响分析、预测与评估;
    4.生态建设与景观保护用地分析;
    5.通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来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参考文献:
    [1]张征.环境影响评价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2004年7月
    [2]卞正富,路云阁.论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J].中国土地科学,2004年第2期
    [3]蔡玉梅,郑伟元等.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J].地理科学进展,2003年第6期
    [4]赖力,黄贤金,张晓玲.土地利用规划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J].中国土地科学,2003年第6期
    (本文发表于《国土资源导刊》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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