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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6年度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内容
测办(2006)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办法》(国测法字[2006]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我局将于11月份开展2006年度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于2006年11月30日上午 9:30—12:00进行。
二、参加考试人员 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初次申请考核认证的人员;申请增加测绘计量检定项目的人员;《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满,经复审需重新考试的人员。
三、考试的组织 本次考试工作实行属地化方式,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主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计量检定人员的考试工作。
四、考试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具有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行政许可权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人员考试申请的受理和资格审查。 不具有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行政许可权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家测绘局委托,协助国家测绘局受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人员考试的申请和资格初审工作。并于10月31前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至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不具有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行政许可权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月20日前以公文形式正式向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说明情况并联系有关事宜。
五、考场要求 每个考场必须有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2个以上的监考人员。考试前2分钟方可当场拆开试卷卷宗;考试收卷后,监考人员应当场将试卷密封,并在档案袋上签名。 参加考试人员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以上方可退场。
六、阅卷工作 本次考试的命题和标准答案由国家测绘局提供。阅卷评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2-5名专家进行,在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试卷应保留3个月,以备查验之用。
七、费用 本次考试工作不收取申请人任何费用。租用考场费、专家阅卷劳务费等相关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从行政经费中支付。
八、其他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请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严格把关、精心组织,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联系。
联 系 人: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 杨和平 刘海岩
联系电话:(010)88378636(含传真)
电子信箱:SBSMCQ@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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