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管函〔20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提出的“简政放权、加强监管、强化服务”要求,不断完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市场监管,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2014年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要点》,我司组织起草了《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修订草案),现印送你们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准入制度涉及全行业单位的切身利益,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影响力大,请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组织做好意见收集和汇总反馈等工作。
二、请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通过发文部署、召开会议、开展调研、网络问政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听取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专家学者、资质单位对修订草案的意见。
三、请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于2014年3月25日前将修订意见汇总反馈我司,并发送电子版材料。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28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行业管理处
邮政编码:100830
联系人及电话:
郭鹏辉,010-63882217,15210343128
孙 超,010-63882211,13701352320
传 真:010-63882233
电子邮箱:chzz@sbsm.gov.cn
附件:《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修订草案)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2014年2月26日
附件1: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激发市场活力,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四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海洋测绘、互联网地图服务、不动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航空摄影、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六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受理、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负责对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两年内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报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报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
(三)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四)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技术实力;
(五)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十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任职资格证书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产权证明;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或通过相应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的证明;
(六)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七)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任职资格证书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二)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产权证明;
(三)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或通过相应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的证明;
(四)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五)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测绘单位申请专业范围升级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二)、(五)、(六)项材料。
测绘单位申请新增专业范围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二)、(三)、(六)项材料。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的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核准完成变更后三十日内,向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变更申请文件;
(二)有关职能部门核准变更证明;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第三章 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单位涉嫌违法测绘被立案调查的,案件结案前,不受理其测绘资质申请。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测绘资质申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通过本实施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五日,并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级行政区编号+顺序号+校验位。
第十七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不得超过乙级。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两年后方可申请晋升高一等级测绘资质等级。
测绘单位申请专业范围升级的,应当取得低一等级相应专业范围满两年。
申请的专业范围只设甲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八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六十日前,向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信用等级评定合格且继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经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续。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可以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补领证书申请等材料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办理补领手续。
第二十条 测绘单位合并的,被合并单位的测绘资质条件可以计入合并后的单位。
测绘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制度,测绘单位每年对本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测绘资质条件变化等情况进行报告。
第二十二条 测绘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28日前,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测绘资质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上一年度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仪器设备更新、基本情况变化(含上市、兼并重组、改制分立、股改融资等)、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等情况。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且在上一年度测绘资质监督管理中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在其《测绘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测绘资质年度报告专用章。印章标识样式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规定。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机关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年度报告情况向社会公开,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监督。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有计划地对测绘单位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测绘单位抽查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等级测绘单位总数的5%。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报送本年度测绘单位抽查工作总结。
第二十四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绘单位抽查工作,应当提前五日向被抽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抽查时间、抽查内容和具体要求。抽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应当向被抽查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并征询被抽查单位对抽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抽查中发现测绘单位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有违规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责令被抽查单位在六十日内整改合格。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单位科学发展。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和信用评价标准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社团组织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具体承担信用信息的征集、录入、核验、建档、查询和信用信息平台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测绘单位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从事测绘活动的,或者测绘单位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实施测绘活动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被依法查处的,查处违法行为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注销测绘资质: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测绘单位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测绘单位的专业范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减相应专业范围。
第三十条 测绘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应当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测绘项目的;
(三)将承揽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规分包的;
(四)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六)测绘成果质量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判定为批不合格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八)在测绘资质申请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九)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测绘单位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晋升测绘资质等级、专业范围升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的申请。
第三十二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修订草案)
前 言
一、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海洋测绘、互联网地图服务、不动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航空摄影、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二、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三、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四、本标准中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五、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乙、丙、丁级专业标准,但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增设考核内容。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六、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精神,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地区协调发展,对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单位提出甲级测绘资质申请,适当降低近2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考核要求,适当降低工程测量、海洋测绘、不动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6个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专业范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要求。
七、本标准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通 用 标 准
一、主体资格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申请测绘资质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主体资格,依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
1.本标准所称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按如下标准认定: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8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0年以上。
(2)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4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7年以上;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获得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师职业资格。
(3)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4年以上。
2.本标准所称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质、水利、勘察、物探、道桥、工民建、规划、海洋勘测、土地资源管理、计算机、电力、土地规划等工程技术人员,或者能够提供其在校期间所学专业开设测绘专业为必修课程证明的工程技术人员,但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6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80%。
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范围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3.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专业范围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不累加计算。
4.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技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计入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但不得超过2人。
5.兼职人员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
6.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满三年后,甲、乙级测绘单位的注册测绘师数量应达到本标准的考核要求。
三、仪器设备
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非本单位所有的、租借的、报废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列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四、办公场所
各等级测绘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600平方米,乙级不少于150平方米,丙级不少于40平方米,丁级不少于20平方米。
五、质量管理
甲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丁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范围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六、保密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有健全的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人员和设施;有明确的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明确专人保管、提供统计报表;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有适宜测绘成果存储的介质和库房。
七、测绘业绩
1.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600万元(西部地区放宽到1000万元),有3个以上(且每个甲级专业范围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申请专业范围升甲级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申请的每个专业范围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申请晋升乙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且每个乙级专业范围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申请专业范围升乙级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申请的每个专业范围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申请晋升丙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50万元,每个丙级专业范围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申请专业范围升丙级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申请的每个专业范围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范围的,不作测绘业绩考核要求。
大地测量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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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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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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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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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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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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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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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星定位测量
2.水准测量
3.三角测量
4.天文测量
5.重力测量
6.基线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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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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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60人,其中高级8人、中级17人、注册测绘师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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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其中高级3人、中级10人、注册测绘师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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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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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星定位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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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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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
(5mm+1ppm精度以上并配有扼流圈天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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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台
(5mm+1ppm精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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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准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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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准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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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套(标称精度不低于DS1级)
|
5台套(标称精度不低于DS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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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角测量
|
全站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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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
(DJ2级精度以上,其中DJ05级2台)
|
5台
(DJ2级精度以上,其中DJ1级2台)
|
4.天文测量
|
天文测量设备
|
2台套
|
|
5.重力测量
|
重力仪
|
4台
(0.02毫伽精度以上)
|
|
6.基线测量
|
基线测量设备
|
基线测量设备1套(1*10-6精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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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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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独立完成省级、城市或者较大范围专业性高等级平面和高程控制网整体的设计、测量和数据处理能力;具备独立完成省级和城市以上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基准站(网)建设的设计、建造、测定与联测、数据处理、运行维护等能力;具备不少于本专业标准的三个子项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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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独立完成作业限额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网整体的设计、测量和数据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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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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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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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级以下;
2~4:三等以下;
5:专业重力测量;
6:不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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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
考核指标
|
考核
内容
|
考核标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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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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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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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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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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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形测量
2.规划测量
3.市政工程测量
4.水利工程测量
5.建筑工程测量
6.线路桥隧测量
7.地下管线测量
8.矿山测量
9.变形形变精密测量
10.工程测量监理
|
人员
规模
|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60人,其中高级8人、中级17人、注册测绘师5人
|
30人,其中高级3人、中级10人、注册测绘师2人
|
8人,其中中级3人
|
4人,其中中级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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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的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西部地区放宽到:50人,其中高级5人、中级14人、注册测绘师4人
专业范围2包含规划定线、拨地测量、开工放样复验、建筑工程+-0检测、结构到顶检测、竣工验收检测
申请专业范围10的,近3年在本专业标准内完成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少于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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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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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范围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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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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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台(5mm+1ppm精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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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台(5mm+1ppm精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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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5mm+1ppm精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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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范围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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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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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5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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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3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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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
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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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5秒级精度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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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变形形变精密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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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仪(0.5秒级精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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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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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
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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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范围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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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准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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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台(S3级精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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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S3级精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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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S3级精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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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S3级精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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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变形形变精密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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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准仪(S05级精度以上)
|
1台
|
1台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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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利工程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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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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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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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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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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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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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线路桥隧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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陀螺
经纬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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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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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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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地下管线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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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探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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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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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
1台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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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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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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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0比例尺,100 km2以下;1:1000比例尺,200 km2以下;1:2000比例尺,300km2以下;1:5000比例尺,500km2以下;1:10000比例尺,1000 km2以下
2:建筑范围小于1 km2,单个建筑物和设施10万 m2以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不得承担
3:特大城市一般道路、大中等城市主干道路、一般立交桥工程测量
4:库容在1亿m3以下的水库枢纽工程,排水流量在1000m3以下的水闸工程,2级和3级堤防的河道治理工程,流量在5m3/s以下的引调水工程,30万亩以下的灌溉排涝工程,投资在50亿元以下的防洪工程,5万亩以下的围垦工程,5000公顷以下的水土保持生态工程
5:建筑范围小于1 km2,单个建筑物和设施10万 m2以下需布设三等及以上控制网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承担
6:300 km以下的线路,多孔跨径总长在100m以下的桥梁和4km以下的隧道。铁路、高速公路的桥梁和隧道以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不得承担
7:300km以下
8:100km2以下
9:一般精密设备安装。建筑面积在10万m2以下或者高度在100m以下的建筑。铁路、高速公路的桥梁和隧道以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不得承担
10:不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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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0比例尺,30 km2以下;1:1000比例尺 ,60km2以下;1:2000比例尺,120km2以下;小于1:5000比例尺,200 km2以下
2:30层以下的住宅、高度70m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民用建筑;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不得承担
3:大中等城市一般道路、小城市道路
4:库容在1000万m3以下的水库枢纽工程,排水流量在100m3以下的水闸工程,4级和5级堤防的河道治理工程,流量在0.5 m3/s以下的引调水工程,3万亩以下的灌溉排涝工程,投资在0.5亿元以下的防洪工程,0.5万亩以下的围垦工程,1500公顷以下的水土保持生态工程
5:30层以下的住宅、高度70m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民用建筑需布设四等及以上控制网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承担
6:200km以下的线路,多孔跨径总长在30m以下的桥梁和3km以下的隧道。铁路、高速公路的桥梁和隧道以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不得承担
7:200km以下
8:100km2以下
9:建筑面积在2万m2以下或者高度在50m以下的建筑。铁路、高速公路的桥梁和隧道以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不得承担
10:不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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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0比例尺,20km2以下;1:1000比例尺,30 km2以下;1:2000比例尺,40 km2以下
2:7层以下的住宅、高度24m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民用建筑;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不得承担
3:局部市政工程
4:一般水渠、农田水利工程
5:7层以下的住宅、高度24m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民用建筑需布设等级控制网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承担
6:100 km以下的线路
7:200km以下
8:局部矿山测量、巷道测量
9~10:不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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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编制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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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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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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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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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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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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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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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形图
2.世界政区地图
3.全国及地方政区地图
4.教学地图
5.电子地图
6.其他专用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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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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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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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人,其中高级8人、中级17人、注册测绘师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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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其中高级3人、中级10人、注册测绘师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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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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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性能图形编辑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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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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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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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幅面图形扫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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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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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性能数据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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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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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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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业范围2的,应当具有相对固定且权威的国际间资料交换机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全球地图数据库和独立完成分国、分洲、世界地图集(册)设计、编制的能力
申请专业范围3的,应当具有独立完成相应区域范围的地图集(册)设计、编制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应区域范围的地图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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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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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完成60种以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集(册)编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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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业范围4的,应当具备专业范围3,且近3年独立完成120种以上相应区域范围的教学地图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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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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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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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及以下行政区域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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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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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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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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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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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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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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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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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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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人,其中高级10人、中级20人、注册测绘师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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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业数据采集设备包括道路数据和POI数据采集作业所需计算机、摄像头、手持移动定位终端、专业采集车等,以及相应软件系统
导航地图编辑系统是一个以计算机网络为运行环境,以导航地图数据库为支撑的专业化导航电子地图数据制作系统
保密管理条件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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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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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业数据采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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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台(定位精度≤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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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地图编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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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以下功能:
1.对道路和交通信息、POI、背景、注记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的编辑制作;
2.支持数据更新机制的导航地图数据库管理;
3.通用交换格式数据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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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存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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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TB(有效存储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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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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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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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保密机构,保密管理人员相对稳定;
2.制定保密条例;
3.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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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设备和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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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密设备和网络应当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2.数据制作区域应当禁用无线网络,阻止外来设备入网;
3.作业用计算机应当封闭外置存储设备的数传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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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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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涉密人员进行上岗前保密培训,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2.无涉密违法案件的记录;
3.采集的数据需经加密处理方可进入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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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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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电子地图数据模型和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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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模型和规格应当符合《车载导航电子地图产品规范》GB/T 20267-2006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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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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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内外业的作业组织、人员配备、环境配置、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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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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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场所设置、人员限制、保密措施、环境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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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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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导航电子地图检测规范》CH/T 1019—20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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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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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外业采集、内业编辑制作、数据编译、质量检查各作业环节的内部流程工艺和作业环节之间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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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测绘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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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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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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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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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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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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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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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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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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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域权属测绘
2.海岸地形测量
3.水深测量
4.水文观测
5.海洋工程测量
6.扫海测量
7.深度基准测量
8.海图编制
9.海洋测绘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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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规模
|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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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人,其中高级8人、中级17人、注册测绘师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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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其中高级3人、中级10人、注册测绘师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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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其中中级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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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其中中级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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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的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西部地区放宽到:50人,其中高级5人、中级14人、注册测绘师4人
申请专业范围9的,近3年在本专业标准内完成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少于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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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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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范围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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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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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台(其中5mm+1ppm精度以上不少于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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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其中5mm+1ppm精度以上不少于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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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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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仪(2秒级精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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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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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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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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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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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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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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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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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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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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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波束测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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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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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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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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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速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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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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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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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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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波束测深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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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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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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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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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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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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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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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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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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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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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海洋工程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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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地层剖面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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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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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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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扫海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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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扫声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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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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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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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磁力仪
|
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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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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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海图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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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幅面图形扫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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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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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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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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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限额限制
2~6:100 km2以下
7~9:不得承担
|
1:无限额限制
2~5:50 km2以下
6~9:不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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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限额限制
2~9:不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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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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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 核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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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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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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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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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标注服务
2.地图下载服务
3.地图渲染服务
4.接口调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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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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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制图或者计算机类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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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人,其中中级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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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其中中级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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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无线互联网络调用的地图属互联网地图管理范畴
质量管理、保密管理需通过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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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安全审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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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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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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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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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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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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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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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地图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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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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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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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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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地图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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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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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保障技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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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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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未出现档案失、泄密事件,未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或者违规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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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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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质量管理规定和互联网地图服务质量责任制,成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经过培训的质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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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限额
|
无限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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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无限额限制
3~4:不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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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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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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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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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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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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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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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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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籍测绘
2.房产测绘
3.不动产测绘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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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规模
|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60人,其中高级8人、中级17人、注册测绘师2人
|
30人,其中高级3人、中级10人、注册测绘师1人
|
6人,其中中级3人
|
3人,其中中级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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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的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西部地区放宽到:50人,其中高级5人、中级14人、注册测绘师1人
日常地籍测绘指日常地籍调查中的地籍测绘
总地籍测绘指地籍总调查中的地籍测绘
申请专业范围3的,近3年在本专业标准内完成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少于3个
|
仪器设备
|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5mm+1ppm精度以上)
|
6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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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
|
2台
|
|
全站仪
|
5台(2秒级精度以不少于上5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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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3台)
|
2台(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1台)
|
1台(5秒级精度以上)
|
手持测距仪(专业范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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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台
|
1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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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台
|
3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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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限额
|
无限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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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地籍测绘及设区的市级(含)以下总地籍测绘
2: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6万m²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60万㎡
3:不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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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调查及县级(含)以下总调查
2: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2万㎡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20万㎡
3:不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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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调查及村级总调查
2: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5000m²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5万m²
3:不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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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备注
|
甲级
|
乙级
|
1.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2.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监理
|
人员规模
|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60人,其中高级8人、中级17人、注册测绘师2人
|
30人,其中高级3人、中级10人、注册测绘师1人
|
甲级的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西部地区放宽到:50人,其中高级5人、中级14人、注册测绘师1人
申请专业范围2的,近3年在本专业标准内完成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少于3个
|
仪器设备
|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10mm+5ppm精度以上)
|
6台
|
3台
|
全站仪
(5秒级精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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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
|
5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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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限额
|
无限额限制
|
1:无限额限制
2:不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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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备注
|
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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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
|
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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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
2.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
3.摄影测量与遥感监理
|
人员规模
|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60人,其中高级8人、中级17人、注册测绘师2人
|
30人,其中高级3人、中级10人、注册测绘师1人
|
8人,其中中级3人
|
甲级的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西部地区放宽到:50人,其中高级5人、中级14人、注册测绘师1人
申请专业范围3的,近3年在本专业标准内完成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少于3个
|
仪器设备
|
1.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
|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
|
6台(5mm+1ppm精度以上)
|
3台(5mm+1ppm精度以上)
|
|
全站仪
|
6台
(2秒级精度以上)
|
4台
(2秒级精度以上)
|
2台
(2秒级精度以上)
|
水准仪
|
6台
(S3级精度以上)
|
3台
(S3级精度以上)
|
2台
(S3级精度以上)
|
2.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
|
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或者遥感图像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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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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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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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套
|
交换机
|
2台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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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限额
|
无限额限制
|
1~2:无限额限制
3:不得承担
|
1~2:1:500比例尺,20平方公里以下;1:1000比例尺,30平方公里以下;1:2000比例尺,50平方公里以下;1:5000比例尺,100平方公里以下;小于或者等于1:10000比例尺的不得承担
3:不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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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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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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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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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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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测绘航空摄影
2.无人飞行器测绘航空摄影
3.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处理
|
人员规模
|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30人,其中高级4人、中级10人、注册测绘师2人
|
15人,其中高级2人、中级5人、注册测绘师1人
|
8人,其中中级3人
|
航摄仪及其他传感器,包括框幅式数字航摄仪7000×11000,推扫式数字航摄仪、机载激光扫描仪、机载SAR
无人飞行器系统,每套含飞行平台2架、飞控系统2套、测控地面站1套、相机2台(5600×3700)
|
仪器设备
|
1.测绘航空摄影
|
航摄仪及其他传感器
|
4套
|
2套
|
1套
|
2套IMU/DGPS系统
|
1套IMU/DGPS系统
|
|
2.无人飞行器测绘航空摄影
|
无人飞行器系统
|
5套
|
3套
|
1套
|
3.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处理
|
遥感图像处理系统
|
10套
|
5套
|
2套
|
保密管理
|
3.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处理
|
分辨率优于0.5米的遥感影像,公开使用前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审查并经保密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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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限额
|
无限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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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无限额限制
|
1:优于0.2米GSD,200平方公里以下;0.2米GSD,400平方公里以下;0.2米~1米GSD,5000平方公里以下
2:优于0.2米GSD,50平方公里以下;0.2米GSD,400平方公里以下;0.2米~1米GSD,500平方公里以下
3:无限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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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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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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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
|
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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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业数据采集
2.地理信息数据处理
3.系统建设运营维护
4.移动测量
5.地理信息软件开发
6.地理信息咨询服务
7.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
人员规模
|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60人,其中高级8人、中级17人、注册测绘师2人
|
30人,其中高级3人、中级10人、注册测绘师1人
|
6人,其中中级2人
|
甲级的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西部地区放宽到:50人,其中高级5人、中级14人、注册测绘师1人
自主开发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不考核正版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数量
移动测量是指利用集成在移动载具上的多种传感器,在移动状态下采集各种实景地理空间信息及数据后处理的活动
系统标定场可自建或协议使用,应当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实地考核
申请专业范围7的,近3年在本专业标准内完成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少于3个
|
仪器设备
|
1.外业数据采集
|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
|
6台(其中5mm+1ppm精度以上不少于3台)
|
3台(其中5mm+1ppm精度以上不少于2台)
|
2台
|
3.系统建设运营维护
|
正版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
|
10套
|
5套
|
1套
|
4.移动测量
|
移动测量系统
|
2套GNSS+INS+LIDAR或者6套(GNSS+INS+影像获取设备),绝对精度优于0.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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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GNSS+INS+LIDAR,绝对精度优于0.5米)或者3套(GNSS+INS+影像获取设备,绝对精度优于10米,其中至少1套绝对精度优于0.5米)
|
1套(GNSS+影像获取设备),绝对精度优于20米
|
系统标定场
|
1个
|
1个
|
|
保密管理
|
4.移动测量
|
移动测量系统采集的数据禁止通过网络传输;载具上应当显著标明“移动测绘”字样
|
作业限额
|
无限额限制
|
1~3: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以下
4~6:无限额限制
7:不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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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县级行政区域以下
4:1米精度以上不得承担;1米(不含)至10米精度,100平方公里以下;10米精度以下无限额限制。用于带状地形测量时:1米精度以上不得承担;1米(不含)至10米精度400公里以下;10米精度以下无限额限制
5~7:不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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