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增强测绘地理信息立法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快完善测绘地理信 息法律体系,推进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日前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立法规划(2015—2020年)》。
列入此次立法规划的共有32件立法项目,包括法律1件,行政法规4件,部门规章8件,规范性文件19件,其中制定和修订立法项目各16件,主要分 为夯实法治建设基础、加强基础测绘、建立地理国情监测制度、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促进地理信息应用、权属测绘及其他测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七个方面,同时明 确了各立法项目的责任司室和时间安排,力争到2020年形成更加完备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体系。
立法规划的印发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 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当前,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转型升级的关键节点。地理国情 普查和监测、数字城市建设、“天地图”建设、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十分显著,亟待进一步增强发展战略和发展思路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把各领域探 索与实践纳入法治轨道,将确定的发展蓝图一抓到底。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加快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体系,更好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 动作用,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能、深化改革、推动发展。
规划同时提出了加强领导、突出重点、科学立法、确保质量等工作要求,明确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立法调研,切实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 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体系,为全力做好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保障,大力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尽责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立法规划(2015-2020年)
国测法发〔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我局组织编制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立法规划(2015-2020年)》,并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立法调研,切实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体系,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5年1月26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立法规划(2015-2020年)
为进一步增强测绘地理信息立法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快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体系,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依法行政,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长远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立法工作面临的形势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实施以来,测绘地理信息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条例》、《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一批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为核心,包括4部行政法规、35部地方性法规、6部部门规章、近百部地方政府规章以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在内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为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党 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 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 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当前,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转型升级发展的关键节点,机遇与挑战并存,测绘地理信 息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加快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体系,更好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能、深化改革、推 动发展。
依 法治国战略要求完善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注重加强事关长远的制度机制整 体设计,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加快健全规章制度,为推进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法 治政府建设要求做好立法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既是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依据,也是依法行政的 前提。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进一步做好立法工作,强化发展规划制订、制度机制设计、全局性事项统筹管理等职能,不断提升行政 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水平,及时把监督管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升,体现到立法成果中去,逐步实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程序化,为依法履行职责、推动依法行政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事 业改革发展要求加强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近年 来,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数字城市建设、“天地图”建设、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十分显著,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正处在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的关键阶 段,要把立法决策和事业改革发展决策相结合,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把各项探索与实践纳入法治轨道,将确定的发展蓝图一抓到底,引领和推动测绘地理信息 事业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升级。
在 看到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形势的同时,我们要深刻认识到,测绘地理信息立法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一是统筹协调力度不够。立法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 完善,对“建制度、抓落实、强监管”重视程度不高,缺乏对事业长远发展的顶层制度设计,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发挥。二是政策研究基础薄弱。在 制度建设中调查研究不够深入,对事关事业发展全局的一些重大问题认识还不统一,一些制度规定的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不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立法质量亟待提 高。三是不适应事业发展需要。在安全监管、共享应用、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还存在制度真空,亟待出台相关法律规范,保障事业改革发展,立法任务依然 艰巨而繁重。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 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 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牢固树立法治理念,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以法治规范事 业发展,加快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体系,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为全力做好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保障,大力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尽责维护国 家地理信息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工 作目标: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结合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实际,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 急用先行”的原则,坚持“立、改、废、释”多措并举,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全力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工作,集中力量制、修订一批重点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地理信息开放共享等重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破解事业发展 中的一些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问题,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夯实法治建设基础方面
针 对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监管等突出问题,按照“围绕国家安全,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市场监管,保障产业发展”的修订方向,集中全力修订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 法》,健全测绘地理信息获取、传播、应用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地理国情普查与监测保障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和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完善地理 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为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法规与行业管理 司)
修订完善《测绘行政审批程序规定》,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优化行政许可流程。制定《测绘地理信息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对测绘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管制度,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制 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关于规范使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 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法规与行业管理 司)
修订《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办法》,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保障公民知情权,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二)加强基础测绘方面
修订《基础测绘条例》,构建新型基础测绘体系,调整完善组织管理机制,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服务能力,夯实事业发展基础。(国土测绘司)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将信息化测绘基准、空间基础设施等纳入监管,建立分级分类管理体制,明确建设、保管、使用、维护和迁移以及监督管理等有关制度。(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制定《全国卫星导航定位连续运行基准站网管理办法》,加强对全国卫星导航定位连续运行基准站网的统筹管理和安全监管。制定《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规定》,修订《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完善测绘地理信息质量、计量管理体系。(国土测绘司)
制定《使用财政资金购置测绘航空航天影像资料管理办法》,建立测绘航空航天摄影与遥感的统筹服务和监督管理制度。(规划财务司)
(三)建立地理国情监测制度方面
制 定《地理国情监测管理规定》,全面总结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经验,尽快转入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建立监测内容、组织实施、数据处理、质量控制、成果 审核发布及应用等制度,明确中央和地方的工作职责,确定部门间的分工协作机制,确保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地理国情监测管理规定》出台后, 根据贯彻实施情况,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起草《地理国情监测条例》上报国务院,为地理国情监测工作常态化提供制度保障。(国土测绘司)
(四)加强测绘成果管理方面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完善测绘成果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制度,进一步加强测绘成果管理,强化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推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地图管理条例》出台后,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修订《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完善地图审核工作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繁荣地图市场。(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修 订《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针对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客观实际,科学确定保密原则、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标准,妥善解决保密与应用的矛盾。研 究出台三维实景地图等新型地图产品的公开使用管理政策,规范地理信息新技术和新型地理信息产品应用。(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五)促进地理信息应用方面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要求,顺应新型服务业态的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围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为核心,在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等方面出台规章政策,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制 定《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管理规定》,建立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统筹协调地理信息 获取分工、更新和共享工作,确立基础地理信息免费或低收费等相关政策,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向社会开放。在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上升为行政法 规。(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制定《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更新等各环节工作机制,转变地理信息服务方式,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六)权属测绘及其他测绘方面
修订《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为《不动产测绘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不动产测绘管理制度,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衔接,为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保障服务。(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国土测绘司)
制定《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实施办法》,总结近年来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实践,完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机构、队伍和机制,提高测绘应急保障能力。(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制定《海洋测绘管理规定》,完善海洋测绘管理制度,推进海洋测绘工作,建立覆盖全部海洋国土的数字地理空间框架,为加强海洋国土开发利用和权益保护,建设“海洋强国”提供地理信息资源保障。(国土测绘司)
制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出台《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加强科技项目管理,规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方面
修 订《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进一步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把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测绘资质监督管理和服务 水平。修订《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制定《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监理办法》,完善测 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制度,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地理 信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修订《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加强注册测绘师管理,规范注册测绘师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行为,完善注册测绘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推动注册测绘师制度的有效实施。(人事司)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党 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要坚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 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法治对于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 律手段解决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把建章立制作为引领和推动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抓手。完善局党组对测绘地理信息立法工作中重大问 题决策的程序,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确保立法工作经费,积极推动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体系。
(二)统筹推进,突出重点
把 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重要程度、紧迫程度、成熟程度高的问题作为立法重点,对于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集中立法资源,加快立法步伐,全力 攻关,尽早出台。对规划中明确的立法项目,负责司室要及时组织起草班子,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工作局面,确保按时完成立 法任务,推动立法规划落实。法规与行业管理司要加强指导协调,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立法规划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评估,因客观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负责司室 要作出书面说明。
(三)健全机制,科学立法
要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严格遵守立法程序,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等工作机制,完善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反馈机制,不断增强立法透明度,扩 大公众有序参与测绘地理信息立法工作。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咨询制度,充分吸收相关测绘、法律、行政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工作,广泛凝聚立法共识,提 高立法的科学性。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适时推行立法后评估制度,加强与各部门、各地区的立法工作交流,统筹推进测绘地理信息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 善。
(四)深入调研,确保质量
要 坚持问题导向,主动深入基层,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发展历史、现状和趋势,使法律制度准确反映我国测绘地理信息转型升级的制度需求,切 实解决事业发展的实际问题,并且操作性强,备而不繁,简明易行。要深入开展立法研究,对事关事业发展全局的一些重大问题,要及时组织研究,广泛开展讨论, 尽快形成统一认识,为立法工作提供理论指导。有效整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研究力量,利用政府采购服务的形式,广泛搜集国内外有关材料,深入开展比较研 究、实证研究,充分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为立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确保立法成果有用、管用、好用。
附件1: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5-2020年立法项目表
序号
|
法律层级
|
名 称
|
制定/修订
|
拟发布机关
|
负责司室
|
完成时间
|
1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修订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
2015年
|
2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
修订
|
国务院
|
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
2016年
|
3
|
《基础测绘条例》
|
修订
|
国务院
|
国土测绘司
|
2017年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修订
|
国务院
|
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
2018年
|
5
|
《地理国情监测条例》
|
制定
|
国务院
|
国土测绘司
|
2020年
|
6
|
部门规章
|
《全国卫星导航定位连续运行基准站网管理办法》
|
制定
|
国土资源部
|
国土测绘司
|
2015年
|
7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
修订
|
国土资源部
|
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
2015年
|
8
|
《地理国情监测管理规定》
|
制定
|
国土资源部
|
国土测绘司
|
2016年
|
9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修订为《不动产测绘管理规定》)
|
修订
|
国土资源部
|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国土测绘司
|
2016年
|
10
|
《使用财政资金购置测绘航空航天影像资料管理办法》
|
制定
|
国土资源部
|
规划与财务司
|
2017年
|
11
|
《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管理规定》
|
制定
|
国土资源部
|
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
2018年
|
12
|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规定》
|
制定
|
国土资源部
|
国土测绘司
|
2019年
|
13
|
《海洋测绘管理规定》
|
制定
|
国土资源部
|
国土测绘司
|
2020年
|
14
|
规范性文件
|
《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办法》
|
修订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
办公室
|
2015年
|
15
|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
|
修订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
2015年
|
16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执法工作规定》
|
制定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
2015年
|
17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
制定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
2015年
|
18
|
《关于规范使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
制定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
2015年
|
19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
制定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
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
2015年
|
20
|
《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
修订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
国土测绘司
|
2016年
|
21
|
《测绘行政审批程序规定》
|
修订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
2016年
|
22
|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监理办法》
|
制定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
2016年
|
23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
修订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国家保密局
|
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
2016年
|
24
|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
制定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
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
2016年
|
25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
修订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
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
2016年
|
26
|
《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实施办法》
|
制定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
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
2017年
|
27
|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修订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
2017年
|
28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制定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
2017年
|
29
|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
修订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
人事司
|
2017年
|
30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
制定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
2018年
|
31
|
《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
修订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
人事司
|
2018年
|
32
|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
修订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
2019年
|
附件2:测绘地理信息法律体系框架(20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