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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通知安排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后续生活救助
- | 2008-07-23 | 来源:民政部网站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第23次会议精神,切实保障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突出救助重点,促进受灾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日前,民政部、财政部下发通知,部署汶川地震重灾区四川、甘肃、陕西三省困难群众的后续生活救助问题,对救助对象和期限、救助标准和资金、政策衔接及工作要求作出具体安排。
    通知指出,后续生活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生活困难的遇难(含失踪)者、重伤残者家庭人员;异地安置人员;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且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救助时间为今年9月至11月,共计3个月。后续生活救助为现金补助,不再发放口粮,每人每月平均200元。各灾区省要根据救助对象生活困难情况,实施分类救助,适当提高“三孤”和生活困难的遇难(含失踪)者、重伤残者家庭人员的补助标准。
    通知指出,今年11月底后续救助政策到期后,对于生活困难仍需救助的灾区群众,可分别不同情况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冬春灾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
    通知要求,灾区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及时将补助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已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要将补助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各地要切实加强困难群众补助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一经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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