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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发布
沙玛建峰 | 2008-12-03 |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根据国土资源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预审程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我部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27号部令)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办法》已经我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29日,徐绍史部长签署第42号部令,公布了修正后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遵循“既优化审批程序、方便用地单位,又可以减少违法用地现象发生”的原则进行,主要围绕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项目管理方式的不同要求并结合用地预审自身的特点进行修改。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做好与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衔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审批、核准、备案类项目预审的阶段进行了调整。备案类的建设项目调整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审批申请。
  二是对预审的内容进一步作了充实。为了体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加强生态环境治理,预审内容中增加了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的拟安排情况,对矿山项目增加了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三是将部分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的提交提前到预审阶段进行。为优化建设用地预审程序,对属于“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和“备案类建设项目”的,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提前到预审阶段提交。属于“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核准类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阶段不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等材料,而是在预审完成后、建设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优化土地预审程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的迫切需要,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国土资源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客观要求,也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要求。

  链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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