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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注重运用经济手段保障规划实施
邓红蒂 左玉强 | 2008-12-05 |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完善规划实施的利益调节机制

  《纲要》提出了保障规划实施的各项经济措施。与上轮规划相比较,这些措施更加注重运用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充分考虑多方利益,调动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加强调部门合作及政策的综合运用。
  健全耕地保护的经济激励和制约机制。《纲要》提出加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成本,鼓励各类建设利用存量和未利用土地。制约和激励的政策导向体现在一是各类建设必须贯彻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有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废弃地,引导和鼓励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为建设用地。二是将《纲要》确定下达、层层分解落实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国家确定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重要依据,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通过加大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充分调动基层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三是鼓励各地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对农户保护耕地直接补贴,充分调动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加大补充耕地的资金支持力度。一是稳定和扩大资金来源。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要求。二是稳定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来源。加大耕地和基本农田管护的资金支持力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全部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倾斜。三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大幅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确保土地出让收益最大限度地支持“三农”、反哺农业。四是充分运用市场手段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补充耕地。
  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的价格调节机制。主要的考虑:一是完善现有价格调节机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开规范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提高占地成本,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逐步建立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征地价格形成机制。二是健全和完善土地协议出让和招拍挂出让制度,发挥地价杠杆调控作用。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划拨用地之外,国有土地必须有偿使用。规范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地价管理,提高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三是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征缴增值地价,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利用。
  逐步形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税费调节机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大闲置和低效用地的税费调节力度,引导建设用地整合,提高用地效益。二是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控制减免税范围,加大对建设用地取得和保有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提高土地保有成本,促进土地向集约高效方向流转。三是从严制定用地标准和供地政策,加大对土地深度开发等的税收支持力度,鼓励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

  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这是针对土地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够提出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一是积极推进土地利用规划立法工作,严格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巩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制基础。二是围绕基本农田保护和城乡建设空间管制,制定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策指引与技术规范,促进规划的制度化、法制化。三是依据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原则,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的听证制度。在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各个环节,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行政程序,强化公众参与,做好规划公示公告。四是加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加大规划管理执法力度,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批地和用地的,依法严肃查处,责罚到人。
  加强土地调查统计和监测评价。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统计和变更调查,是保障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的基础。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可以按照边调查、边应用的要求,充分利用二次调查中间成果依法依规修正和校核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规划修编提供更为准确的基础数据。可以充分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有关成果,开展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估,从数量和产能两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加强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建立覆盖全国的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系统。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技创新,扩大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范围,完善规划实施监管机制。
  从严制定用地标准和供地政策。一是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完善能源、交通和公用设施、公共设施等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严格按标准审核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视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及时修订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核减用地面积。二是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禁止和限制用地,特别是禁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用地的规划审批。积极探索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的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全面推动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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